中新網1月3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fā)布公告,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上引入詢價交易(簡稱OTC方式),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fā)言人。
一、什么是OTC方式,它與撮合方式有何不同?
答:OTC方式是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主體以雙邊授信為基礎,通過自主雙邊詢價、雙邊清算進行的即期外匯交易。
OTC方式與撮合方式的差異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信用基礎不同,OTC方式以交易雙方的信用為基礎,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信用風險,需要建立雙邊授信后才可進行交易,而撮合方式中各交易主體均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為交易對手方,交易中心集中承擔了市場交易者的信用風險;二是價格形成機制不同,OTC方式由交易雙方協(xié)商確定價格,而撮合方式通過計算機撮合成交形成交易價格;三是清算安排不同,OTC方式由交易雙方自行安排資金清算,而撮合方式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負責集中清算。
二、為什么要推出OTC方式并保留撮合方式?
答:OTC方式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基本制度。全球即期外匯市場的絕大部分交易量都集中在OTC市場,以美國為例,OTC方式的交易量占全部外匯交易量的比例超過90%。外匯交易的國際性及外匯交易主體的廣泛性、差異性決定了OTC方式具有成本低、信用風險分散等優(yōu)點。OTC方式憑借其靈活性更好地適應了外匯市場主體多元、需求多樣的特點,因而取得了迅猛發(fā)展,OTC方式的產品也日益豐富。
1994年我國實施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在信用基礎薄弱、原有外匯調劑市場區(qū)域分割的條件下,直接引入OTC方式還不現(xiàn)實,為順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實現(xiàn)人民幣匯率并軌,人民銀行決定建立集中統(tǒng)一的銀行間撮合外匯市場。11年來,銀行間撮合外匯市場取得了長足發(fā)展, 2004年銀行間外匯市場成交量已達2090億美元,是1995年的3.2倍。隨著外匯市場交易量增大、交易主體增多,市場主體的交易和避險需求也日益多樣化,客觀上要求引入OTC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充分發(fā)揮OTC方式和撮合方式的比較優(yōu)勢,進行金融創(chuàng)新,滿足企業(yè)和居民的避險需要。
2005年7月21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順利實施。人民幣匯率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wěn)定。因此,遵循國際外匯市場發(fā)展規(guī)律,拓展外匯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形成多種交易方式并存、分層有序的外匯市場體系,充分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是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貫徹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2005年8月,人民銀行在銀行間人民幣遠期市場率先推出了場外交易,4個多月來銀行間人民幣遠期市場運行平穩(wěn),交易日趨活躍,交易量不斷增大。為進一步發(fā)展外匯市場,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高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人民銀行決定于2006年1月4日引入OTC方式。
考慮到在引入OTC方式的初期,中小金融機構在短期內獲取授信存在一定困難,為滿足中小金融機構的外匯交易需要,仍有必要保留銀行間即期撮合方式。
三、什么是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為什么在引入OTC方式的同時引入外匯市場做市商制度?
答: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成員持續(xù)提供買、賣價格義務,通過自身的買賣行為為市場提供流動性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成員。
做市商制度是國際外匯市場的基本市場制度。做市商通過自身的連續(xù)報價和交易,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平滑市場價格波動,提高交易效率、分散風險,并通過買賣價差盈利。同時,做市商也集中了市場供求信息,成為重要的定價中心。
隨著OTC方式的發(fā)展,客觀上將形成分層的外匯市場體系,即具備實力的大機構之間相互進行大額交易,同時大機構承擔做市職能,為中小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隨著外匯市場的發(fā)展,大機構將成為市場上人民幣對外幣匯率的主要報價源。2002年人民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歐元和港幣交易中進行了做市商制度試點,初步積累了經驗。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OTC方式的同時,正式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活躍外匯市場交易,提高外匯市場流動性,培育金融機構的做市能力,建立OTC方式、撮合方式和銀行柜臺交易方式之間的價格傳導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四、新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是什么?何時開始實施?
答: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于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柜臺交易匯率的中間價。
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是: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于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并將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后,將剩余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
人民幣兌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分別根據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與上午9時國際外匯市場歐元、日元和港幣兌美元匯率套算確定。
五、為什么要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
答: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實施后,中國人民銀行于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2006年1月4日起,銀行間即期詢價外匯交易推出。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主體可自主選擇OTC方式與撮合方式,進行即期外匯交易。交易方式的多樣化決定了銀行間撮合市場收盤價不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在新的市場框架下,做市商將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流動性的主要提供者和市場風險分散的主渠道,做市商通過OTC方式、撮合方式及柜臺交易方式使外匯市場形成統(tǒng)一聯(lián)動的價格傳導機制。外匯市場做市商作為聯(lián)結外匯市場各組成部分的樞紐,其報價集中反映了外匯市場供求的變化。適應新的外匯市場結構和價格傳導機制,參考國際金融市場確定基準匯率、利率的常用做法,人民銀行決定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
六、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后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區(qū)間管理有何變化?
答: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改進后,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上人民幣對美元等貨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和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價差幅度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即:每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內浮動,人民幣對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銀行對客戶美元現(xiàn)匯掛牌匯價實行最大買賣價差不得超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間價的1%的非對稱性管理,只要現(xiàn)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超過當日交易中間價的1%、且賣出價與買入價形成的區(qū)間包含當日交易中間價即可;銀行對客戶美元現(xiàn)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guī)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
七、在新的中間價形成方式下,人民幣匯率會不會出現(xiàn)大幅波動?
答:人民幣匯率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wěn)定。人民幣匯率大幅波動,對我國經濟金融穩(wěn)定會造成較大的沖擊,不符合我國的根本利益。新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僅僅改變了中間價的生成方式,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等貨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和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價差幅度仍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執(zhí)行,人民幣匯率不會出現(xiàn)大幅波動:首先,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后,人民幣不再盯住任何一種單一貨幣,而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匯率進行調節(jié)。國際市場主要貨幣匯率的相互變動,客觀上減少了人民幣匯率的波動性。其次,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的主要職責是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做市商制度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外匯市場供求的自調節(jié)機制,有利于避免外匯市場價格的過度波動。第三,隨著匯率等經濟杠桿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不斷增強,外匯供求關系進一步理順,國際收支調節(jié)機制逐步建立健全,國際收支會趨于基本平衡,從而為人民幣匯率穩(wěn)定奠定了堅實的經濟基礎。第四,國家將繼續(xù)積極協(xié)調好宏觀經濟政策,穩(wěn)步推進各項改革,為人民幣匯率穩(wěn)定提供良好的政策環(huán)境。最后,人民銀行將努力提高調控水平,改進外匯管理,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wěn)定。
八、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引入OTC方式、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有何重要意義?
答:根據貫徹和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jié)、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的需要,遵循國際外匯市場發(fā)展規(guī)律,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引入OTC方式、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一是有利于建立多種交易方式并存、分層有序的外匯市場體系和聯(lián)動的匯率傳導機制,促進外匯市場的縱深化發(fā)展,為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奠定堅實的市場基礎;二是有利于在新的市場結構下提高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代表性。做市商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報價反映了做市商當日預期的結售匯和做市頭寸及其對國際外匯市場走勢的判斷,因此以報價為基礎公布當日外匯市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有利于進一步體現(xiàn)人民幣匯率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jié)的規(guī)律;三是有利于培育外匯市場的價格形成與反饋機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主動的風險管理,促進國際收支調節(jié)機制的建立與完善,使外匯市場供求逐步趨于平衡,增強國民經濟應對外部沖擊的彈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機構特別是做市商的自主定價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等核心競爭力,建立市場導向的正向激勵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為企業(yè)和居民提供更加豐富多樣的匯率風險管理工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