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原海南省彩票管理中心主任、海南省財信公司總經理李家福,以虛假合同騙取海南省工商銀行信用證款4.47億元人民幣案一審宣判,李家福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據了解,李家福是2004年4月26日被捕的,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復雜,案件歷經了補充偵查和延長審查期限等曲折階段。此案還牽出海南省銀行系統(tǒng)涉嫌商業(yè)賄賂案件7件8人。辦案人員透露,除了涉案金額巨大,給國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外,該案所折射出的制約機制不健全造成的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問題,也發(fā)人深思。
在金融業(yè)監(jiān)管制度日益完善的情況下,李家福為何能用虛假合同騙取如此巨額的款項?在該案中,“權”與“錢”是如何搭上鉤并完成交易的?記者經多方采訪,了解到該案的來龍去脈和不為人知的內情。
200萬元紅包開路
4億國資被視為家財揮霍
該案的復雜程度,從一張人物表中便可窺見一斑:
李家福,51歲,海南省澄邁縣人,原財信總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海南省省直單位會計管理中心行政管理處處長。
馬家仁,51歲,海南省澄邁縣人,1992年移居香港,原香港永成投資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香港中隆集團公司董事長。海南省昌隆進出口公司、昌隆酒店總經理、法人代表。
李家祥,63歲,海南省海口市人,原中國工商銀行海南省分行國際業(yè)務部主任、椰城支行行長。
李成雄,41歲,海南省澄邁縣人,1997年移居香港,海南富雄實業(yè)發(fā)展總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
林建民,51歲,海南省文昌市人,原海南佳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1995年3月,李家福被任命為財信總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時值該公司資金困難,李家福多次召開會議,要求采取多種渠道融資,但效果不明顯。
于是李家福找到馬家仁幫忙融資。經李、馬兩人多次商議確定,由財信總公司成立多家子公司,以子公司的名義到銀行申請開信用證,財信總公司提供擔保;馬家仁聯(lián)系香港方面的公司簽虛假外貿合同,想辦法在境外將信用證貼現(xiàn)。
主意打定之后,馬家仁叫昌隆公司職員龐家仕協(xié)助財信總公司開具信用證,財信總公司每單信用證給銀行和香港方面的公司10%至20%不等的利息、手續(xù)費作為好處。為此,財信總公司專門成立了“融資小組”,由該公司副總經理兼計財部經理曾育環(huán)任組長,負責開具信用證的所有事務。
這時,一個難題出現(xiàn)了:要將信用證貼現(xiàn),必須疏通銀行關系。馬家仁想起了一個關鍵人物———海南省工行國際業(yè)務部主任李家祥。
馬家仁和李家祥早在1992年就已認識,兩人以“哥們兒”互稱。有了這層關系,加上“好處費”的許諾,李家祥很快便應承下來。
由于李家祥一路“綠燈”放行,從1995年11月至1996年11月,財信總公司以9家公司的名義,偽造進口銅版紙、白卡紙、羅紋鋼等貨物購銷內外貿易合同等開具信用證所需的一切手續(xù)、文件資料和相關單據,向海南省工行申請開出18單遠期進口貨物信用證,共計金額5300多萬美元。省工行為上述信用證墊付5380多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4億多元。
為感謝李家祥的幫忙,馬家仁按照事先約定,從財信公司支付的“手續(xù)費”中提出200萬元人民幣,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分6次送給了李家祥。這些錢有些是在辦公室里給了李,有些則是在宿舍樓下,有些在酒店的包廂或者停車場。
收了錢的李家祥的確“夠意思”。在財信總公司無力償還開出的信用證款時,海南省工行從1999年到2000年,將未歸還的信用證款陸續(xù)轉為貸款。在2002年1月18日,又將所有貸款認定為損失類貸款。
這起信用證詐騙的黑幕,直至2004年初李家福被捕才得以揭開。檢察機關在查辦李家祥涉嫌職務犯罪案中,順藤摸瓜揪出了與之勾結的馬家仁,并發(fā)現(xiàn)海南省工行系統(tǒng)工作人員違規(guī)辦理信用證的有關情況,辦案檢察官敏銳地意識到,違規(guī)辦理信用證的過程中,可能隱藏著商業(yè)賄賂犯罪。順著這個突破口,摸清了李家祥利用職務之便受賄的事實。2005年4月,李家祥因涉嫌犯有受賄罪被捕。海南中院審理后認定李家祥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
抬高地價
3000萬公款攬入囊中
在開信用證過程中,馬家仁和李成雄合作成立富雄公司,共同開發(fā)了“海港花園”20畝土地項目。但受房地產市場滑坡等影響,無法收回投資成本,也無法繼續(xù)開發(fā)。
怎么收拾這個“爛攤子”?馬家仁等人又打起了信用證貼現(xiàn)的主意。
為此,馬家仁、李成雄多次找李家福商議,商定由財信總公司兼并富雄公司及其“海港花園”土地項目,將該項目以76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財信總公司。財信總公司用富雄公司的名義向省工行申請開信用證到香港貼現(xiàn),再用貼現(xiàn)資金支付“海港花園”項目款。
幾方商定,事成后,從中分給李家福個人1000萬元,余下的6600萬元除去成本后,馬家仁、李成雄雙方按協(xié)議五五分。
1995年12月5日,李家福安排財信總公司職員王利偉與李成雄簽訂了關于富雄公司更換法人代表以7600萬元的價格受讓“海港花園”的協(xié)議,財信總公司以富雄等公司的名義開具了4單信用證,后將貼現(xiàn)資金中的5910萬元轉入海南福雄貿易公司賬戶,李成雄從中分得1090萬元,馬家仁分得1079萬元、李家福分得800萬元。
同樣招數(shù)詐騙
6000余萬國資又“人間蒸發(fā)”
林建民是佳麗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佳麗公司曾向財信總公司借了300萬元但無力償還。1995年11月,林建民與李家福在商談還款時,提到開信用證“融資”還款的方法。
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12月12日,林建民以虛假資料注冊成立了佳宏公司,自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目的就是用來申請開信用證。曾育環(huán)、龐家仕等人,為佳宏公司偽造內外貿易合同等信用證所需的一切手續(xù)、文件資料和相關單據,交給林建民確認簽名后,在海南省工行開出2單信用證,共計金額為779萬多美元。海南省工行為這2單信用證墊付資金折合人民幣共計6467萬多元。
1999年12月,海南省工行將這2單未歸還的信用證墊付款及利息轉為貸款。2002年1月,因佳宏公司無力償還貸款,海南省工行將上述貸款的本息劃定為損失類貸款。
四罪并罰
一審判李家福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家福在擔任財信總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期間,通過馬家仁幫助,財信總公司采取簽訂虛假進口貨物合同及內銷合同等方法,在海南省工行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18單,騙取海南省工行信用證款共計5300多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4億多元,造成海南省工行實際損失4100多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4億多元。
法院同時認為,鑒于富雄公司是馬家仁的永成公司、李成雄的福雄實業(yè)公司及集友公司的股東,馬家仁、李成雄的行為應屬代表各自股東公司的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對進行賄賂損害國家利益所獲取的高額利潤,應視為違法所得。
海南中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海南省財信總公司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罰金人民幣16萬元。
李家福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shù)罪并罰,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
馬家仁犯信用證詐騙罪、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
法院以信用證詐騙罪分別判處林建民、李成雄有期徒刑15年和6年。
檢察機關扣押李家福贓款人民幣420萬元,馬家仁違法所得的人民幣617萬元予以追繳。
(來源:法制網,作者: 陳馬源、楊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