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在剛剛結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次會議上未獲通過。這已是這部法律第三次提交人大審議。由于此次提交人大審議的草案在涉及民辦教育合理回報和產權問題上所做的修改關涉深遠,在下一次提交人大審議前,立法者當有更充足的時間廣泛征求意見,做進一步的斟酌。
從1997年出臺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到今天專門為民辦教育立法,我們經歷了5年的等待。
民辦教育法草案的全部內容至今未向外界公布,但從有關權威人士的解釋來看,這部以規(guī)范和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為立法主旨的法律不僅確立了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的平等地位,承認其應享受與公辦教育同等的合法權利,而且賦予了民辦學校在辦學方面更多的自主權,在維護民辦學校的合法權益方面也有明確的表述。對于在過去相當長的一個時期都在夾縫中求生存、圖發(fā)展的民辦教育來說,這是一個重大的利好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三審草案與今年6月以來兩次提交人大審議的草案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在一、二審草案中明確規(guī)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必須提取的費用后,舉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钡侨龑徃鍎t增加了如下的規(guī)定:“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民辦學校!
此前,關于民辦學校的產權認定,草案做了肯定的回應,即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屬于舉辦者所有;民辦學校中的國有資產投入部分屬于國家所有;民辦教育受贈的資產屬于學校所有;校產的增值部分,其中國家允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部分歸舉辦者,其余增值部分的產權歸學校所有。
而新的草案審議稿將其修改為:“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和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必需的費用后,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安排適當經費,對出資人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三審草案中這兩處關鍵的修改從根本上顛覆了此前對民辦學校屬性的認定。在此之前的草案中,雖然強調民辦教育的公益性,但并不回避產權及合理回報的問題。三審不僅徹底否定了民辦學校可以擁有產權,而且,對是否允許合理回報事實上也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因為根據三審草案增修的內容,出資人所投入的資產僅僅是可以獲得適當的補償,而剩余的處置權則全部賦予了審批機關。
前后三次提交人大審議的立法草案內容有如此迥然不同的變動,無疑折射出立法者對于民辦教育的復雜心態(tài)。一方面,面對受教育者的多樣化需求和政府財政的捉襟見肘,民辦教育至少在目前已經成為公辦教育的一個不可忽視的補充,滿足了相當一部分人的求學欲望;另一方面,對于民辦教育是否可以市場化運作,是否可以視之為一種投資行為,立法者持有的觀點也是相當對立的。而從最終提交今次人大審議的三審草案看,在這場爭論中,強調民辦教育非營利性的聲音最終占了上風。
然而,理性地審視中國民辦教育20余年來的發(fā)展歷程,應該承認,以經濟的眼光看,民辦教育成長的過程,固然是其辦學規(guī)模不斷擴大,辦學水平不斷提高的過程,也未始不是民間資本在教育領域的投資獲得合理回報并逐步滾動發(fā)展的過程。如果否認作為一個投資者,民辦教育的進入者最初和最終的目的其實是獲得合理的回報,是難以解釋民辦教育的高速成長的。我們甚至認為,如果不是至今合理回報都處于為投資者所諱言的灰色地帶,民辦教育的辦學規(guī)?赡芤痊F在大得多。
在我們看來,盡管教育本身因其正面的溢出效應及對國民素質的提高產生的影響而有特殊性,但是,只有承認民辦教育的舉辦者是一個擁有清晰產權的投資者,一個有權追求并且可以處置其合理回報的投資者,才有可能使市場機制在優(yōu)化配置教育資源方面發(fā)揮作用,激發(fā)私立教育機構節(jié)約成本和提供高回報率的教育服務的積極性。
很多人擔心,允許民辦教育取得合理回報,會抬高教育門檻,將不利于在更大范圍內實現教育的公平。在我們看來,這一假設并沒有充分的根據。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有關數據,中國以只占世界1%的教育經費承擔著世界上20%人口的教育。1998年,財政性教育支出只占GDP的2.55%,甚至遠遠低于“七五”計劃時期的水平。而“十五”規(guī)劃則要求這一比例在2010年提高到4%,在2005年恢復到“七五”時期3.43%的水平,僅此政府的投入就要增加3000億元。
在政府投資無法充分滿足一個日益龐大的,并且越來越呈現出多樣化和個性化特征的教育市場的時候,民辦教育的充分發(fā)展不僅可以提供更多選擇的教育產品,而且有利于政府騰出手來,國家財政可以拿出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基礎教育和貧困地區(qū)的教育,客觀上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實現。
我們認為,強調教育事業(yè)的公益性和不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并不構成反對取得合理回報的理由。事實上,正是因為考慮到了教育是一個特殊的產業(yè),在前兩次提交人大審議的草案中,才格外強調了政府的調控和監(jiān)管,草案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合理回報的比例和適用范圍,而是交由各省區(qū)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我們同樣相信,一個具有產業(yè)化特征的民辦教育體系,更需要政府在諸如市場準入和維護民辦學校師生權益等方面加以嚴格的監(jiān)管,我們甚至冀望于那些非官方的認證機構在民辦教育未來的發(fā)展歷程中發(fā)揮特殊的作用,從而實現優(yōu)勝劣汰,提升民辦教育的整體質量。
怎樣在加強政府監(jiān)管的同時,以更有效的方式激發(fā)民辦教育的投資熱情,對今后一個時期民辦教育的走向和發(fā)展格局影響重大!睹褶k教育促進法》的確會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民辦教育的社會地位,促進公平的教育競爭,進而推動民辦教育在中國教育格局中發(fā)揮更積極的影響。但是草案在民辦教育是否應有產權及取得合理回報方面所做的退讓,不利于民辦教育的資本積累和規(guī)模擴張,從而民辦教育的健康發(fā)展和良性循環(huán)也因此有了更多的不確定性。我們希望,下一次提交人大審議的草案,對此有積極的回應。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