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六日電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二十五日分組審議了國有資產法草案,國資委定位引起許多委員和列席人員的關注。
此前,國資委的定位就是草案起草過程中有諸多爭議的焦點之一,其既當股東做“老板”又是國務院特設行政機構做“婆婆”的角色一直被眾人議論。本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guī)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yè)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表示,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按物權法原則在市場上實現平等競爭非常重要,建議草案明確規(guī)定政府委托的出資人機構不應行使公共管理者職能,不應干預法院和有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監(jiān)督。
他說,有的國有企業(yè)遇到問題后往往由國資委出面向檢察院、法院、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去說情,或者采取行政干預手段保護國有企業(yè),“長期下去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發(fā)展和健全。”
李重庵委員認為,草案中關于政企關系、經營管理和監(jiān)督的關系要進一步理清。草案強調了政府的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分開,但根據有關條款,政府又將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對國有資產實施管理與監(jiān)督集于一身。
楊國梁委員說,現行以國資委作為監(jiān)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去多頭管理的弊端,但會產生其他問題,例如,“在實際工作中,國資委更像是一個超級經營公司,這樣的監(jiān)管體制不利于從根本上約束國有企業(yè)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彼J為國有資產法在授權行政機關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同時,應當對各級行政機關干預國有企業(yè)經營管理的行為加以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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