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廣州一家具商場的塑料袋明碼標價,收取費用的廣告。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fā)的《關于限制生產(chǎn)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指出,從6月1日開始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并禁止生產(chǎn)、銷售、使用超薄的塑料購物袋。 中新社發(fā) 譚允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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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4月7日電 商務部草擬《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guī)定,商家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最高將面臨一萬元的處罰。
辦法說,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低于經(jīng)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辦法還說,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shù)量和價款。以出租攤位形式經(jīng)營的集貿(mào)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據(jù)指出,經(jīng)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這兩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產(chǎn)廠家、批發(fā)商或進口商采購塑料購物袋,并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如有違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兩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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