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自助游有風險 法律責任不能AA制
近年來,AA制戶外登山、露營等自助游活動盛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喜愛。然而,這類活動的不規(guī)范性,也帶來了諸多的風險隱患。近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張某家屬訴自助游組織者李某民事賠償一案。李某系某戶外活動的組織者,在網(wǎng)上發(fā)布“周日徒步登山野炊戲水一日游”的信息。張某看到信息后,向李某交納了60元的費用,但在同年9月17日的戶外登山活動中,不幸意外墜落死亡。張某家屬訴諸公堂后,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極目新聞11月10日)
對于自助游活動,讓人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AA制了。人們自由組織、自愿參加、自我管理、風險自擔,既輕松、簡單又省錢,故而自助游也被稱作是“不受商業(yè)的蒙蔽和束縛的旅行”?;顒拥慕M織者也能起到“橋梁”作用,為什么在這起糾紛中,成員發(fā)生了人身意外,組織者李某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從實質來講,李某行為屬于未經許可違規(guī)經營旅游業(yè)務。判斷戶外活動為AA制和商業(yè)經營,最根本就是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純粹的AA制,組織者不僅要負責制定行程、問題答疑、活動實施等,還需要和其他成員一起共擔費用。盡管組織者李某也提到,“活動全部為AA制非營利性質,所收取的費用全部用于活動開支,絕大部分情況下是虧錢的”,但問題在于,這種活動既然為“非營利”“公益”,為何不事先向成員說明?而組織者收取費用,也是“個人作主”“隨心支配”,很明顯與一般意義上的AA制存在區(qū)別。
翻看我國的旅游法,明確規(guī)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等條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如此規(guī)定,正是考慮到旅游活動帶有風險,需要加強活動組織,確保人身安全。再看李某組織戶外活動,長期在網(wǎng)上“組群”,并收取一定費用,雖無旅行社之“名”,卻有旅行社之“實”,已經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令人向往的自助游,除了“詩和遠方”,還有暗藏的安全隱患。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應當?shù)玫阶钣辛Φ木S護。作為自助游的組織者,要看清活動的風險,履行應盡的義務,當好保駕護航的“安全員”。從近年來涉戶外活動糾紛案判決結果看,組織者固然有因為AA制被免責的,也有不少因為實際從事商業(yè)經營而被判擔責的,上述案例也是如此。
歐陽晨雨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