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兩國在東海問題上取得突破,預示著兩國也同樣有能力解決雙邊關系中其他的敏感復雜問題
6月18日,中日兩國政府同時宣布,雙方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具體而言,一是要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二是在不損害各自法律立場的情況下,在東海選擇一個區(qū)塊進行共同開發(fā)。三是日本企業(yè)按照中國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參加春曉油氣田的合作開發(fā)。
這是中日兩國經(jīng)過3年多的艱苦談判后取得的突破。不少評論家認為,這體現(xiàn)了雙方的冷靜、務實和智慧,從中也可以看到中日兩國決心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強烈意愿。
中日一衣帶水。歷史上東海曾經(jīng)是兩國人民相互學習、相互交流的紐帶。但在現(xiàn)代海洋法制度下,兩國在東海海洋權益問題上出現(xiàn)了復雜而又難以解決的爭議,也成為橫亙在中日之間的一個難題,影響到雙邊關系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
自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和中國領導人就東海有關問題多次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日本一些有識之士曾對此表示贊同,雙方民間也進行過一些探討,但終因涉及眾多復雜問題,并且受中日關系制約,未能成為現(xiàn)實。
2004年10月,中日雙方啟動東海問題磋商,共同開發(fā)的設想再次被擺到了談判桌上。雙方隨后就共同開發(fā)的具體方案進行了11輪磋商,F(xiàn)在中日雙方就東海共同開發(fā)達成原則共識,標志“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這一重要構想開始付諸實踐,契合和平、合作、發(fā)展的時代潮流。
這一原則共識是在中日政治回暖的大氣候下達成的。2007年4月,溫家寶總理踏上訪問日本的“融冰”之旅,溫總理與安倍首相會談的一個很大的亮點是,就妥善處理東海問題原則上達成五點共識。就是要通過協(xié)商解決問題,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在最終劃界前,作為臨時安排,要根據(jù)互惠原則搞共同開發(fā);在雙方都能接受的較大海域進行共同開發(fā)。之后中日提高了東海問題的磋商級別。
去年年底,福田首相訪華與溫總理會談時,東海問題取得新進展。最重要的進展就是,雙方同意“共同開發(fā)”,應該說,這是一個重大突破。兩國領導人兩度達成重要共識,中日東海問題磋商因此有了明確的方向并且看到了解決爭議的曙光。
原則共識的達成也表明,中日作為兩大鄰國有誠意、也有能力通過對話和協(xié)商解決彼此之間的分歧。中日作為兩個大國,在亞洲甚至在世界上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中日達成的東海共同開發(fā)諒解,一方面,它緩解了兩國東海爭議,有利于穩(wěn)定東海局勢,化沖突為合作,化挑戰(zhàn)為機遇。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動建設和諧周邊、和諧亞洲。
“中日兩國在東海問題上取得突破,預示著兩國也同樣有能力解決雙邊關系中其他的敏感復雜問題!敝袊饨徊扛辈块L武大偉如是說。
這一原則共識為中日兩國共同開發(fā)東海資源提供了制度上的安排,將有利于兩國在能源、環(huán)保等其他領域開展互利合作。加強在這些領域的合作,是中日戰(zhàn)略互惠關系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促進中日經(jīng)濟關系發(fā)展的重要增長點。
同時也要看到,中日雙方就東海問題達成的共識有兩個重要前提。中國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指出,首先,有關共識不損害中方在東海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損害中方在東海有關問題上的法律立場和主張。在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中方主張按自然延伸原則解決,日方則主張以“中間線”劃分,這個爭議短時間內(nèi)難以解決。
其次,日方同意依照中國法律參加春曉油氣田有關合作,接受中國法律的管轄,承認春曉油氣田的主權權利屬于中國。日本企業(yè)將依照中國相關法律,參與春曉油氣田的合作。
因此,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的原則共識,并未涉及海洋劃界這樣的“世界性難題”,雙方同意“共同開發(fā)”是“在最終劃定海域界限之前,盡一切努力達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逼淠康脑谟诔椒制纾(wěn)定和發(fā)展雙邊關系,實現(xiàn)互利共贏,并為爭議的最終解決創(chuàng)造條件。
1978年10月鄧小平訪日提出在處理對日關系時“擱置爭議,共同開發(fā)”,他指出:我們這一代人智慧不夠,我們下一代人總比我們聰明,總會找到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好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在不少人看來,中日東海之爭就是這樣的問題,它的最終解決不僅需要幾代人的努力,更需要智慧、勇氣和決心。(劉延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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