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面澄清“賠錢減刑”,此事并非制造司法上的不公平,使判決有利于“有錢人”。其實法院此措施完全是從減輕被害人損失出發(fā),“輕判”的幅度也是遵循法律許可的。
事緣公布案例引發(fā)軒然大波
事實上,東莞中院事前也沒有想到,這件引起輿論軒然大波的事件,竟然與法院刑一庭收到的一面錦旗有關(guān)。這面由刑事被害人家屬也是民事訴訟原告人送來的錦旗上書寫著“司法為民、公正執(zhí)法”,以表示對法院所做工作的感謝。這是由在2005年11月1日被王兵、賴達軍、周文強搶劫并致死的蔡某生家屬,在法院成功調(diào)解了附帶的民事訴訟,獲得了被告人家屬的5萬元賠償后送來的。
據(jù)中院提供的資料顯示,2005年11月1日21時許,被告人王兵、賴達軍、周文強搶劫并致被害人蔡某生死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家屬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謝法官發(fā)現(xiàn)被害人蔡某生是家里唯一的勞動力、整個家庭的支柱,上有年近80的母親,下有正在讀書的女兒,該案的發(fā)生直接致使被害人的整個家庭陷入了困境,蔡的女兒也因此面臨失學(xué)。
謝法官做了大量耐心細致的工作,積極促進雙方當(dāng)事人進行調(diào)解、協(xié)商,經(jīng)過多次的努力,雙方終于就民事賠償達成一致的意見,被告人王兵家屬先行賠償原告5萬元人民幣,原告對此結(jié)果表示滿意。同時被告人也對自己的行為作出了深刻的懺悔,表示要痛改前非,并積極對被害方作出賠償,獲得被害方一定程度上的諒解,法官依法對其作出一定的從輕處罰。
調(diào)解成功后,考慮到被害方家屬遠在江西,往來東莞中院很不方便,謝法官讓被害方代理人先行辦好賠償款的接收手續(xù),案件生效后東莞中院法官直接將賠償款項劃撥到被害方提供的帳戶里面。該舉動讓當(dāng)事人深受感動。當(dāng)事人對法官所作的努力深表感激,在該案結(jié)案后他們給法官寄來了感謝信,并專門送來一幅錦旗以表示他們對東莞中院所做工作的感謝。
收到錦旗后,東莞中院將此案例向媒體公布,作為法院積極從事調(diào)解工作的典型.然而意想不到的是,這一案例卻被部分網(wǎng)絡(luò)媒體解讀為“賠錢減刑”,而引發(fā)了大范圍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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