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很少有人知道,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已經初步建立了新聞發(fā)言人制度,屬中央機關中較早的一批。
在接近二十年之后,現(xiàn)在的最高檢新聞發(fā)言人童建明依然向本報記者坦承:與公安和法院比較起來,公眾對同為司法機關的檢察院還相對陌生!斑@主要是因為檢察工作本身有特殊性,所以才需要我們不斷增加與媒體和公眾的溝通交流!睆2005年開始擔任最高檢新聞發(fā)言人至今,童建明早已知曉公眾對打擊犯罪、尤其是腐敗犯罪的關注,對重塑社會秩序的期望。在談及追捕外逃貪官時,童建明說,“貪官逍遙法外的空間在不斷減少!蓖瑫r,我們也有理由期待,公眾知情的空間在不斷擴大。
童建明告訴記者,“我們當然希望盡量滿足社會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及時全面地公布公眾廣泛關注的大案要案的最新偵查進展。
對于案件的處理,我們強調的是,不能法律程序走完,事情就完了,而要看當事人是不是心悅誠服。
信息公開 涉檢信訪聽證核心就是公開
對信訪案件,必須做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聽證制度的核心就是公開。要增進當事人對案件辦理和所作決定的理解,讓他真切地感受到司法公正。
新京報:和法院系統(tǒng)的“審判公開”相呼應,檢察系統(tǒng)是否也有自己的信息公開制度?
童建明(以下簡稱“童”):1998年最高檢推進檢察改革時,就作出了“檢務公開”的規(guī)定,要求檢察機關執(zhí)法活動的法律依據(jù)、辦案規(guī)程和紀律、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等十個方面的內容,都必須公開,當時叫“檢務十公開”。
去年6月,最高檢又增加了12項制度,要求深化“檢務公開”,除因涉及國家秘密等原因外,對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依法應該公開的事項,都要充分公開,如實公開。
新京報:但是,很多公眾還是覺得檢察院對案件的公開,不如法院充分。
童:這和職能特點有關。從辦案環(huán)節(jié)來講,法院是最后一環(huán),法院的公開審判是有法律支撐的。案件到了審判環(huán)節(jié),偵查已經完畢,證據(jù)也已經固定下來。但是,偵查環(huán)節(jié)和審判環(huán)節(jié)絕對是不一樣的。從偵查到起訴,這本身就有一個保密的問題,特別是在偵查期間,往往事實還沒有查清,證據(jù)還有待收集,一般不宜對外公布案件的具體情況。這不僅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也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然,也不是絕對不公開,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檢察機關會在逮捕或公訴后適時公布。
新京報:哪類案件可以在批捕就公開?哪些要到起訴環(huán)節(jié)?
童:比如對各類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案件。去年,檢察機關介入了1300多起安全事故調查,高檢院直接介入的重特大礦難就有8起,還有一些社會關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批捕后也都及時向社會公布了。
對一些職務犯罪案件,需要選擇一個適當?shù)臅r候披露,主要是因為案件正在辦理,要避免報道過熱給辦案帶來負面影響。但是我們一直力求在不影響辦案的前提下,盡可能擴大向媒體提供信息的范圍,盡早通報案件辦理情況。
新京報:前段時間最高檢頒布實施了《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guī)定》,規(guī)定對重大、復雜的信訪事項的答復,可舉行公開聽證,這種聽證會的模式是怎樣的?
童:對于案件的處理,我們強調的是,不能法律程序走完,事情就完了,而要看當事人是不是心悅誠服。對信訪案件,我們強調必須做到“案結事了”、“息訴罷訪”。
聽證制度的核心,就是公開。公開案情,公開當事人訴求,公開辦案情況,公開辦案結果。聽證時,把與案件有關的各個方面都召集到一起,包括當事人雙方,也包括各階段的辦案人員,有時還把黨政信訪部門、當事人單位的人請來,增進當事人對案件辦理和所作決定的理解,讓他真切地感受到司法公正。
熱點問題 打擊瀆職犯罪有望建案件移送制
工商質檢等部門每年處理大量行政違法案件,其中不排除有些案件涉嫌犯罪。通過建立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可以使這些案件及時進入司法程序。
新京報:這個月是最高檢反瀆職侵權宣傳月,最高檢王振川副檢察長曾表示目前有大量的瀆職侵權案被“容忍忽視”,為什么會這樣?
童:目前確實有一部分涉嫌犯罪的瀆職侵權案件應當進入而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沒有受到應有的刑事法律追究。這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對這類犯罪“不把違法當違法,不把犯罪當犯罪”。
因為這類案件大多涉及失職行為,很多沒有中飽私囊的情況,往往引起一些不了解情況的人的同情,說情的現(xiàn)象也會相對多一些。另外,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本身也有發(fā)現(xiàn)難、取證難、處理難等問題,因為這類犯罪責任比較分散,屬于“多因一果”,涉及到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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