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道了高速公路造假的新聞,報道的大致內容是,9月中旬,有工人向該報反映,一條在建的高速公路的一座大橋施工中造假,9根用于橋梁結構性承重的鋼絞線被鋸斷后用于施工。發(fā)包方針對舉報,對大橋進行了檢測,目前尚無實質性結果。
這則報道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部分,來自一位工人的報料。由于事件涉及工程腐敗、瀆職甚至重大安全生產(chǎn)事件等極為嚴重且極其敏感的話題,以國內現(xiàn)有的舉報人保護環(huán)境來看,不透露作為舉報人的這位工人的個人信息,應成為媒體當然的選擇。然而報道不僅公開了工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還披露報料人在記者的安排下,帶著微型錄音機前往工地找施工隊負責人,并偷錄了兩人對話的詳細過程。筆者和許多讀者一樣,看到此處,無不為報料人的被曝光而倍感憂心。在法律上,我們雖有對舉報人保護的宣示條款,但其內容卻僅限于事后保護,而且實踐中還做得不夠好。所以,盡管并不是每一個報料人都可能遭到報復,作為知情人也理應盡最大的可能去保守秘密。
在法律上,記者應否為自己的消息來源保密,尤其為那些不便拋頭露面的關鍵線人保密,長久以來存在爭議。但在新聞實踐中,記者們多咬緊牙關,恪守著這條不言而喻的職業(yè)準則。2005年7月,《紐約時報》女記者米勒因拒絕向法庭透露其消息來源,被法官判處入獄四個月。更早些時候,英國亦有兩位記者寧可入獄也不向法庭透露其線人的半點線索。
這樣的狀況在法律上已有所改觀。2003年12月11日,海牙國際法院上訴法庭5名法官一致作出裁決,判定已退休的《華盛頓郵報》戰(zhàn)地記者喬納森·蘭德爾有權拒絕“被迫作證”。就在上月16日,美國國會眾議院以398票對21票的壓倒性多數(shù)通過了消息來源保護法。此前,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也已于10月4日通過了一項類似的法案,目前尚待參議院全院審議。美國國內輿論普遍對此法案表示樂觀。
這些立法上的努力,都是聚焦于當記者被法院或司法機關強迫提供消息來源時,賦予記者以拒絕的權利。但在“京津高速涉嫌造假事件”中,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記者遭受到了外來的壓力,關鍵的舉報人卻被記者在報道中公開———盡管也有一種可能是,報料人并不在乎自己的身份是否被公開。如果公開屬于報料人的自愿,媒體也有義務在報道中對讀者予以清楚的交待。
不論此次舉報是自愿公開,還是媒體單方公開,在事實上報料人具體資料已被公開的情況下,基于媒體報道的事實,該路段的屬地偵查機關理應迅速介入此事件的調查,并對舉報人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舉報人被稱為“社會的良心”,良心流血又流淚的窘境不時可見。“社會的良心”需要包括媒體、司法機關以及公眾在內的全社會的呵護。在京津高速涉嫌造假事件上,一個“社會的良心”已經(jīng)公開在我們面前,無論是相關記者,還是屬地的警官、檢察官乃至民眾都不應沉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