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鞏義市杜甫故里景區(qū)升級改造,有關部門勒令杜甫的“鄰居們”搬家,卻不為村民們提供住處。如有人抗拒拆遷,將實行“株連”:親戚中有人當教師的,停課;有做工人的,停工;有做公務員的,停崗。緊接著,江西豐城市以舊城履行為名的拆遷活動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在這場拆遷補償與市場價格極其懸殊的拆遷中,封建時代的株連政策同樣被地方政府當成了拆遷的法寶和開路先鋒。凡與被拆遷戶有親屬關系的公職人員都成了拆遷責任人,若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做通工作,則可能被停職、被威脅停發(fā)工資,連一些低保戶也被告知,如不配合將被停發(fā)低保。(《中國青年報》1月10日)
在江西省豐城市的“株連”拆遷中,我們看到了公民權利被肆意踐踏。對于拆遷戶來說,在拆遷補償中本來就應該有“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獲得級差地租收益補償”的權利,就算拆遷以“公益事業(yè)”為招牌,也得遵循“公正補償”的原則。在這次拆遷中,店鋪的補償價格是每平方米5600元,住宅的補償價格是每平方米1100元左右,而同地段的房地產項目,商鋪每平方米賣到20408元,商品房賣到了3000多元。補償明顯不足。
公益拆遷要實現(xiàn)公正補償,得使受影響的人不但可收回土地損失,也可收回商業(yè)損失。而豐城拆遷是否做到了公正補償,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數(shù)。而不愿拆遷的住戶,連人身自由也被侵犯,僅僅因為聘請律師講課、墊付律師費也遭行政拘留;那些與拆遷戶與親屬關系的人,他們有何過錯?竟然連正常工作的權利和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甚至獲取社會保障的權利也被剝奪或受到威脅。
為什么權力能屢屢如此張狂?為什么老百姓的正當權利如此孱弱?
本來,權利是要作為權力的一個制約因素而存在的。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無論哪個時代、哪個國度的當權者,都避免不了用權力來滿足個人欲望的沖動。官位的升遷、財富的聚集……都可能與公共利益發(fā)生沖突。具體到拆遷,官員為了物質利益與商人勾結,為了追求政績撈取升遷資本,都可能讓他們產生強勁的動力,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強力推行拆遷。所以,權力如果不制約,就會成為一把刀,刺傷社會、刺傷老百姓,必須用一個“刀鞘”,將其控制起來。權利,本身就應成為“刀鞘”的一個組成部分。
可是,我們看到的是,權利在權力面前如此孱弱,任由權力摧殘。這樣的權利,怎么可能制約權力呢!本來,我們的制度設計中,也有讓權利制約權力的安排,無論是憲法和法律,都規(guī)定了公民這樣或那樣的權利,可為什么權利卻起不到這樣的作用呢?
問題在于,權利最終是要靠權力的保護才能實現(xiàn)。這就出現(xiàn)了一個矛盾:一方面,權利要對抗權力,另一方面,權利又要求權力的保障。而解決這個矛盾,關鍵在于權力本身的分立和制約,也就是說當權利受到權力的侵害時,必須有另外的權力為其提供保護。對于權力的制約有三種方式,權力對權力的制約、社會對權力的制約、權利對權力的制約,而后兩種方式必須依賴前一種方式來實現(xiàn)。
于是,就回到了一個老問題,權力過于集中的問題。都知道權力過于集中在中國是一個普遍的問題,溫家寶總理也曾說過,腐敗最重要的原因是權力過于集中。在有些地方,一把手大權獨攬,可以幾乎隨心所欲,誰升誰降,誰好誰壞,連誰是誰非,都由一人說了算。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權力能不腐敗嗎?權利能不孱弱嗎?恐怕不止老百姓的權利,就連很多機構,很多組織,都要輪為擺設了。(謝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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