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21日,陳冠希在歉疚和憤怒中永遠退出了香港娛樂圈。說他歉疚,是因為他不只一次在道歉聲明中“向相關受害人和他們的親屬、香港人民道歉”。說他憤怒,是因為到目前為止,上傳照片者、惡意傳播照片者仍然逍遙法外。
有人感嘆,公眾人物的道德水準世風日下。也有人反思,如果沒有網絡,事情也許會是另外一種樣貌。是否該有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對網絡媒體進行約束和管理?中國青年報記者為此專訪了中國互聯網協會政策與資源委員會委員、博客研究組專家于國富律師。
中國青年報:“艷照門”事件中,被曝光不雅照的明星無疑是最大的受害人,從法律角度看,誰應該對這一后果負責?是網民、照片上傳者、炒作的網絡媒體,還是明星本人?
于國富:按照法律,應當為此事負責的是那些未經許可盜取、上傳他人隱私照片的行為人。他們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人隱私。同時,這些照片中有相當部分是赤裸裸的色情場面,這些上傳者和傳播者也違反了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物品的相關法律,嚴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報道此事的媒體,只要他們沒有故意或者過失地傳播這些隱私或圖片,僅是就事論事,或者探討影響和對策,就沒有錯。
網民在此事爆發(fā)后,可能會在搜索引擎、論壇、網絡相冊等互聯網服務商處搜索、查閱相關圖片。對于查閱圖片的網民,我認為只要沒有發(fā)生再次傳播行為,他們并不構成犯罪。此前有人說,根據公安部有關法令,查看行為也構成違法,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嚴肅的。目前,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規(guī)中,都找不到有關查閱公開圖片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
中國青年報:這種侵犯明星隱私的事情屢次發(fā)生,是否與我國缺乏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有關?
于國富:正是。事實上,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正式的關于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法規(guī)。甚至在正式的法規(guī)中,沒有一個條文是規(guī)定個人隱私保護的。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權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才提到隱私的問題。對于何為隱私,如何保護,我國根本就是無法可依的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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