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備受社會關(guān)注的“3.27”金塘大橋被撞事故案在浙江省寧波海事法院開庭審理,肇事方“勤豐128”輪雖已遭遇巨大損失,但仍將面臨2866.4126萬元的金額賠償。
今年3月27日1時,臺州籍“勤豐128”貨輪撞擊在建中的金塘大橋,致使這座連接寧波與舟山的我國第三長跨海大橋遭受重大損失,并造成4名船員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為金塘大橋保險人,向舟山連島工程指揮部支付了保險賠款16216772元。4月25日,該公司以金塘大橋工程保險人的身份,代位被保險人連島工程指揮部及施工單位,向肇事方“勤豐128”輪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張友法、朱信福、林寧俊和雖未登記但已實際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王玉祥、王兆祥、王琳,以及該輪的經(jīng)營人臺州市路橋某船務公司提起保險代位求償訴訟,索賠2000萬元,后于7月21日變更為16216772元。7月28日,連島工程指揮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索賠保險公司未予賠付的事故后各類施救費、部分未賠付的清理殘骸費用共計12447354元。
鑒于兩案同屬一個被告,法庭將兩案合并審理。在當日的4個多小時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論最激烈的是碰撞事故的責任比例分擔及施救費用合理性問題。原告認為,該起事故是由于“勤豐128”輪錯誤設計航線,對橋梁凈空高度估計不準,違規(guī)穿越非通航孔所致,應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告方認為,業(yè)主單位沒有按照航行通道設置警示燈,且沒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豐128”輪進入危險區(qū)域時,沒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過失的責任,應承擔六成責任。庭上,針對被告提出的施救費用過大,存在不合理問題的質(zhì)疑,法庭還傳喚了3名鑒定人到庭接受詢問。
另據(jù)了解,今天5月21日,被告方“勤豐128”輪登記船東張友法、林寧俊、朱信福向?qū)幉ê:J路ㄔ禾岢鲈O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由于“勤豐128”輪總噸位為7122噸,6月30日,法院經(jīng)審查,裁定準予設立636437個計算單位(約合人民幣700萬元)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基金裁定生效后,申請人向法院提供了720萬元基金擔保。法庭將根據(jù)該碰撞事故所引發(fā)的相關(guān)債權(quán)的性質(zhì),確定那些屬于限制性或非限制性債權(quán),限制性債權(quán)只能在責任限制基金范圍內(nèi)依比例予以分配。
庭上雙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調(diào)解,如果調(diào)解成功,該案則以調(diào)解結(jié)案;調(diào)解不成,法庭將對該案另行安排時間開庭審理。 (作者:王舜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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