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官民溝通渠道不暢,群眾合理利益訴求遭遇體制性遲鈍的冷處理,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續(xù)積累!眮碜运拇ǖ膮钦挛瘑T經過對群體性事件調研后,表達了這樣的感想。
青海省政協副主席馬志偉委員也指出,要改變那種“只要有群體鬧事,必定有一小撮破壞分子在操縱”的認識和“一接報告,匆忙出警,警力一到,高壓處置”的簡單做法。堅決防止因用警不當、定位不準、處置不妥而激化矛盾。
吳正德,64歲,四川省政協副主席。這位擔任全國政協委員16年的學者向政協大會提出了建議,并被大會作為編號“166”的發(fā)言材料印發(fā),題目是《法治與行政手段并舉,減少群體性事件爆發(fā)》。
巧合的是,青海省政協副主席馬志偉委員也對群體性事件進行了調研,他提交給大會的建議是《正確發(fā)揮公安機關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用》。
吳正德委員認為,有學者將中國發(fā)生的群體性突發(fā)事件分為四大類,即維權抗爭、社會糾紛、有組織犯罪、泄憤事件!拔抑饕v‘泄憤事件’,就是‘將政府作為發(fā)泄對象的事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他分析了泄憤事件有一些特征:第一,偶然事件成為誘因,事件升級到一定規(guī)模沖突的過程非常短,突發(fā)性極強;第二,沒有證據表明有組織在策劃,絕大多數參與者與最初誘因的事件并沒有直接利益關系,參與只為表達對社會的不滿;第三,在事件發(fā)生和發(fā)展過程中,短信和網絡傳播著各種信息,對事件發(fā)生和發(fā)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伴隨著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的行為,不僅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財產損失,而且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
在分析導致這些事件的原因時,吳正德認為,根本原因在于,事發(fā)當地干部隊伍的作風存在嚴重問題,黨群、干群關系長期緊張,導致群眾對當地黨政機關和干部缺乏基本信任,干群矛盾、商民矛盾多年積累,一旦有誘因,就會爆發(fā)沖突和對抗。
而馬志偉委員在調研中,更側重公安機關在處置群體性事件中如何發(fā)揮作用。他了解到,前幾年,雖然公安部三令五申禁止從事非警務活動,但非警務活動在基層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中所占比例非常高,參與地方的收費、攤派和計生管理等活動,使一些群眾對他們也有意見,也成為了泄憤事件中的對象。
他認為,公安機關積極預防,準確把握,要盡可能準確地了解掌握群體性事件的情況信息,凡動用警力的,必須履行報批程序,凡未發(fā)生影響到社會秩序、社會穩(wěn)定的群體性事件時,應由政府相關部門用行政和經濟手段去解決,不應將公安機關推向一線,不能用強制手段解決群眾的利益矛盾問題。同時,要改變那種“只要有群體鬧事,必定有一小撮破壞分子在操縱”的認識和“一接報告,匆忙出警,警力一到,高壓處置”的簡單做法。堅決防止因用警不當、定位不準、處置不妥而激化矛盾。
吳正德委員的建議,更多側重以社會治理的方式,化解發(fā)生群體性事件的可能性。他認為,要建立暢通有效的談判、協商機制,在平等和法制軌道解決利益沖突,還要發(fā)揮行業(yè)協會、工會、社會組織反映其成員合理利益訴求的作用,使群眾追求自身利益的行為合法、有序。
此外,吳正德委員發(fā)現,群體性事件的不少誘因,如商民之間的經濟矛盾、官民之間的利益矛盾,原本都是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但是由于民眾對法院能否公正審理官民矛盾、商民矛盾的心理預期很低,因此,往往解決問題不走訴訟之路!坝纱丝磥,引導民眾用訴訟方式解決矛盾,必須樹立法律的權威,法官要忠實于法律,排除影響,獨立審判!眳钦抡f。
200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施行,對于依法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定時向社會發(fā)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fā)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睂Υ,吳正德認為,群體性事件也是一類突發(fā)事件,對公眾公布事件的信息,不應該是定時的,而應該是及時的、滾動的。對“報道工作進行管理”是必要的,但不應該成為某一級政府向公眾封鎖消息的借口。
他以甕安事件為例,分析說,當時,沖突已經發(fā)生,地方黨政部門不僅不公開、公正地發(fā)布事件的起因和現狀,據說政府在采取了全城斷網、不許車輛進城等封鎖消息的行為后,反而指責群眾不明真相!氨仨氈赋,導致群眾不明真相、謠言迅速擴散的責任方是掌握知情權和信息發(fā)布權的地方政府!眳钦逻@樣認為。
為此,他建議更加詳細地解釋有關法規(guī),不允許個別基層地方政府鉆法律空子,采取不正當手段,對上級政府,特別是對公眾搞信息封鎖。
他認為,甕安事件的發(fā)展過程中,群眾已經上街聚集,在縣委、縣政府大樓被燒的幾個小時里,縣委書記一直沒有到現場靠前指揮,而是召集四大班子的領導開會兩個多小時,據說是商量對策。當黔南州委領導趕到甕安后,又采取不作為的態(tài)度,等待省委指示。
“鑒于此,各級政府要建立應對泄憤事件的系統性的、責任分工明確的應急預案。事發(fā)當地的政府必須履行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真情和直接聽取群眾意見和愿望的責任。根據甕安事件、孟連事件、隴南事件的處置經驗,特別是省級政府要選備一批有應對突發(fā)事件能力的年輕干部,能跟隨省級領導奔赴現場,這對果斷處理和平息事件作用明顯!眳钦抡f。(記者 劉暢)
銆?a href="/common/footer/intro.shtml" target="_blank">鍏充簬鎴戜滑銆?銆? About us 銆? 銆?a href="/common/footer/contact.shtml" target="_blank">鑱旂郴鎴戜滑銆?銆?a target="_blank">騫垮憡鏈嶅姟銆?銆?a href="/common/footer/news-service.shtml" target="_blank">渚涚ǹ鏈嶅姟銆?/span>-銆?a href="/common/footer/law.shtml" target="_blank">娉曞緥澹版槑銆?銆?a target="_blank">鎷涜仒淇℃伅銆?銆?a href="/common/footer/sitemap.shtml" target="_blank">緗戠珯鍦板浘銆?銆?a target="_blank">鐣欒█鍙嶉銆?/td> |
鏈綉绔欐墍鍒婅澆淇℃伅錛屼笉浠h〃涓柊紺懼拰涓柊緗戣鐐廣?鍒婄敤鏈綉绔欑ǹ浠訛紝鍔$粡涔﹂潰鎺堟潈銆?/fo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