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fā)銀行原副行長王益 (資料照片,背景人物經(jīng)模糊處理) 中新社發(fā) 劉德斌 攝
中新社北京4月15日電 海內外矚目的國家開發(fā)銀行原副行長王益受賄罪案15日一審結果公布,受賄千萬元的王益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認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fā)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數(shù)名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對方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余元。案發(fā)后全部贓款均已追繳。
據(jù)報道,王益受賄的1196萬元中,第一筆受賄金額來自香港商人李濤。這位商人在湖南承接一個高速公路項目時,通過王益獲得銀行貸款,之后他向王益行賄538萬元。王益受賄的第二筆金額,系通過其弟弟王磊,為云南一位商人辦理貸款,并分12次收受該商人的賄賂約630萬元。王益受賄的第三筆金額是,幫助河南王某辦理貸款,對方得了300萬元的好處費,而王益向王某索要約30萬元。
令坊間關注的是,王益涉嫌犯罪一案,曾牽涉到中央電視臺著名主持人劉芳菲。王益曾授意香港商人李濤替劉芳菲支付購房款,后又讓劉芳菲不僅歸還了李濤所支付的全額款項,還加上了利息。據(jù)悉,王益離婚后與劉芳菲確立戀愛關系,倆人感情甚篤,一度談婚論嫁,后因王益家人反對倆人無法成婚。
法院認為,王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益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且有索賄情節(jié),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王益在歸案后如實交代主要犯罪事實,贓款已全部追繳,認罪悔罪,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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