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作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引渡條約》的議案的說明。 中新社發(fā) 任海霞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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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作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引渡條約》的議案的說明。 中新社發(fā) 任海霞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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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4日電 香港《大公報》12月24日發(fā)表評論文章指出,最近幾年,隨著國家反腐敗力度的加大,貪官外逃現象也愈演愈烈,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中國有句俗話: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廟。對于愈演愈烈的貪官外逃現象,我們必須認真審視誘發(fā)貪官外逃的制度隱喻的“廟”,深刻反思貪官外逃現象背后的制度性缺陷,才能真正從制度上建構起遏制貪官外逃的法治長城。
文章摘錄如下:
如何有效治理貪官外逃現象?筆者認為,治理貪官外逃現象要國內預防和國際合作雙管齊下,尤其是注重加強引渡領域的國際合作。腐敗已經從地區(qū)性的公害泛濫為有組織、跨國化的相當規(guī)模的國際公害,因此反腐敗也要像國際社會應對艾滋病、禽流感一樣,加強國與國之間、地區(qū)與地區(qū)之間的國際合作。目前,國內腐敗分子潛逃出境或者將贓款轉移出境的現象比較嚴重,給老百姓的印象是“逍遙法外”,這不僅導致巨額資產流失,而且國際影響惡劣。
包括引渡犯罪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協助取證等職能的司法協助,是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要制度,可以在反腐敗國際合作中發(fā)揮重要的作用。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批準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司法協助可在反腐敗國際合作活動中發(fā)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首先,國內司法機關在辦理緝捕和審判外逃腐敗分子案件時,要嚴格恪守刑事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辦案,同時要進一步完善現行刑事訴訟法,要以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重新審視和修訂刑事訴訟法,要參考聯合國制定的一系列刑事司法和人權保障的準則,特別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包含的關于公正審判的一系列標準修訂和完善刑事訴訟法。也就是說,不論是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司法都要彰顯正當法律程序理念,這既是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尊重,同時也可以避免某些國家以所謂不公正審判或沒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為借口而拒絕合作,減少追捕外逃腐敗分子和追回犯罪所得的阻力。
其次,建議由中紀委監(jiān)察部牽頭,成立由公檢法司等部門參加的反腐敗國際合作特別行動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和組織重大的反腐敗國際合作事務。反腐敗國際合作涉及部門多,牽涉面廣,需要公檢法司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通力配合,因此成立一個權威的領導協調機構是必要的。
第三,重視解決引渡的法律障礙問題,探索引渡新形式,充分發(fā)揮引渡在追捕外逃貪官方面的積極作用。
抓獲貪官其實只是第一步,還有后邊的引渡、取證、審判,尤其是引渡,由于國際通行“死刑不引渡”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和“雙重歸罪”原則等,再加上中外法律差異,都會給引渡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特大走私犯賴昌星盡管早已被加拿大警方控制,但至今還賴在加拿大,幾年都沒有引渡成功就是典型例證。
“引渡”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且是一個外交關系問題、政治問題。“引渡”問題一般通過兩國外交部門之間的交涉解決,由兩國之間的司法部門直接接觸解決的情況比較少。罪犯逃往國的外交部接到逃出國外交部的申請后,交給司法部門判定是否符合本國規(guī)定的引渡條件,如果符合,也要由外交部最終確定是否實施引渡。
在國際社會,死刑犯不引渡是一條傳統的原則。如果罪犯逃往的國家廢除了死刑,罪犯逃出國要把這個罪犯判為死刑,罪犯逃往國不會引渡。有些國家即便沒有廢除死刑,他們只要斷定你要判這個人死刑,通常情況下也不會引渡,以顯示他們對“人權”的保護。哪些條件可以引渡,哪些條件不可以引渡,更多取決于本國法律做的具體的規(guī)定,各國之間法律存在的差異,也會造成引渡的障礙。
筆者認為,我們在引渡問題的國際司法協助上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要探索引渡合作的新形式。為實現把外逃貪官引渡回國予以制裁的目的,可以作出必要的讓步和妥協,可以開展所謂有條件的引渡。
總而言之,我們要以大國的風范、積極的姿態(tài)和雷厲風行的作風參與反腐敗國際合作,要通過卓有成效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活動向全世界證明,中國完全有能力在反腐敗國際合作中發(fā)揮一個大國應有的重要作用。同時,要通過建構和完善追捕、引渡外逃貪官的制度警告腐敗分子: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廟!(劉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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