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上期的報道《京城虛假藥品廣告追蹤》,再次揭開虛假廣告坑人害人的黑幕。那些令人觸目驚心的事實,令人憂慮。
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一直在打擊虛假廣告,如2006年廣電總局和國家工商總局對電視和廣播發(fā)出的五類電視購物節(jié)目“禁播令”、2007年對八類涉性廣告的“禁播令”以及2006年以來新聞出版總署針對報刊刊載癌癥等12類醫(yī)療廣告的整頓“運動”。令人遺憾的是,時至今日,虛假、低俗廣告仍未絕跡——深夜打開電視,就能看到那些語速極快、聲嘶力竭、狂轟濫炸的廣告依然“強勁”;打開網絡,更可看到那些攻克了癌癥等疑難雜癥的“神醫(yī)”,那些號稱有延緩衰老、增強抵抗力從而抗拒百病入侵的“神液”……
隨手翻撿人們耳熟能詳的驚天騙局和無良鬧劇,在瞞天過海、偷梁換柱、騙錢斂財的種種丑行背后,人們總會發(fā)現(xiàn)虛假廣告的魅影。其間,承擔著傳播重任的媒體,其客觀上的淪為幫兇,常常為人詬病。
媒體是市場中的一分子,自然有其自身的生存需要,但這并不能成為發(fā)布虛假廣告騙人的托詞!
其一,媒體承擔著傳播真實信息,促進社會教化的特殊功能,決定了從其基本站位上就有區(qū)別于任何其他商業(yè)機構和市場主體的獨特使命。
其二,在廣告?zhèn)鞑サ倪^程中,媒體發(fā)揮著信號擴散的放大器作用,決定了在虛假廣告、不實信息傳播過程中的傳播力不可替代。
其三,媒體在發(fā)布廣告過程中,對不實信息和虛假廣告內容,承擔有鑒別、審讀的法定責任。即使是個別不法廣告主以各種神通獲取某些部門提供的“合法”文件,但有些離奇的“神話”,實際上并不需要火眼金睛,僅以常識即能戳穿。放棄基本的判斷和正義,無疑是媒體道德的污點。
有鑒于此,從傳播過程來看,媒體應有的責任不能回避。但指望媒體都能抵御得住廣告收入的誘惑,“自覺地”擔起社會責任,更多地只能算是我們的一廂情愿。適時引入嚴格的媒體發(fā)布責任追究制度,已漸成社會共識。
保增長、擴內需,是中央的既定方針。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尤其需要公平、誠信的社會氛圍和消費環(huán)境。如果某些媒體仍繼續(xù)為了區(qū)區(qū)私利,給虛假廣告提供平臺,任其泛濫,將挫傷整個社會的消費熱情。因此,媒體發(fā)布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著特殊的現(xiàn)實針對性。
這樣的追究,當然不是苛求媒體承受其無法承受之責;這樣的問責,是對媒體“有限責任”而非“無限責任”的確認和追究。其底線至少應該包括,對發(fā)布違規(guī)、非法廣告所得的嚴格追繳,對甄別審讀失職、瀆職,甚至被收買者更嚴厲的依法查處!跷/林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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