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中華文摘》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文/翟校義 梁潔
近年來我國干部職務犯罪出現了低齡化傾向,過去常見的“59歲現象”不再突出,35歲以下干部已經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fā)群體,這就是所謂的“35歲現象”!35歲現象”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35歲以下干部群體職務犯罪以貪污、受賄為主,涉案金額普遍較高;二是該群體行政職級普遍較低,大多是單位副職、基層站所領導和一般工作人員。這一現象的出現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什么35歲會成為一道坎?
“干部年輕化”的另一種誤讀
1964年,鄧小平同志在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上,針對作戰(zhàn)部隊指揮員年齡偏大的問題提出“干部年輕化”政策。到上個世紀80年代,針對當時的領導干部終身制,以及長時間的動蕩導致的隊伍老化的問題,“干部年輕化”又作為干部“四化”要求而被提出。這個政策對推動廢除干部終身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干部隊伍的“血液循環(huán)”、保證后備干部的培養(yǎng)和工作的延續(xù)性,都曾起到過積極的作用。
任何政策都有時間性。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我們現在所討論的干部隊伍年輕化,已經不再具有當時的政策背景。因此,應該與時俱進地理解“年輕化”,不能把它當作包醫(yī)百病的萬能之策。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歪曲誤解“干部年輕化”政策,使其在實踐中被異化。這些地方政府把“年輕化”簡單化、概念化、片面化了,把年齡當作選拔干部的主要標準。采用“一刀切”的方法,甚至把領導班子的“年輕化”當成了一種“政績”而刻意追求。他們對提拔不同職級的領導干部的年齡有不同的要求,甚至作了硬性規(guī)定。如35歲以上的不再提拔進入鄉(xiāng)鎮(zhèn)黨政班子,40歲以上的基本上不再提拔進縣級黨政班子等。導致的直接后果是,除了必然產生“領導干部普遍年輕化”的現象外,還有由于面臨“難被重用”的年齡界限而不惜鋌而走險的干部。
這些干部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接近但還沒有超過“年輕線”的干部,另外一種是被遠遠地排斥在“年輕線”以外的干部。對于第一種干部來說,面臨著可能帶來豐厚回報但又為數不多的機會,他們難免不擇手段,賄官、跑官、買官,爭上“臺階”。而對于第二種干部,很顯然,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已經使得他們沒有任何機會了,因此,他們要么有了“船到碼頭車到站”的思想,渾渾噩噩混日子;要么就萌發(fā)了“堤內損失堤外補”的念頭,趁著在位期間大肆撈取不義之財。
同時,這種一味追求“年輕化”的做法,還會導致有些黨政部門以“年輕化”為由,把政治素質不高、道德水平較差、自制力不強的年輕同志提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甚至出現“帶病提拔”、邊提拔邊犯罪等古怪的情形。這樣造成了越來越多的年輕干部陷入升得早、提得快,也爬得高、摔得慘的怪圈。
古人常說“三十而立”,35歲在人生歷程中確實是一個重要的轉折。就一般情形而言,35歲之前的10年,正是國人所說的“成家立業(yè)”的起步階段。到了35歲,年輕人面臨著“上有老下有小”的巨大壓力。身處官場,如果35歲沒有抓住“機會”晉升,在以年齡劃段的政策下,以后就基本不可能了。經濟上的劣勢,前途上的無奈,促使一部分人在絕望之際走向以權謀私之路。
“35歲現象”的深層原因
導致“35歲現象”出現的因素比較復雜。
首先,我國官本位文化繼續(xù)存在,現在仍然采取職位決定一切的制度安排。在目前的人事制度中,盡管在工資制度中是結構工資制,但各種待遇主要是以職位作為標準的,職位和級別因而幾乎成了衡量公務員是否成功的唯一的指標。這種人生指標一旦遇到年齡——這個無論自己如何努力工作都無法改變的事實,就變得有點宿命論。在面臨著35歲這個關鍵門檻時,為了獲得職位上的晉升,年輕干部會發(fā)憤工作,也容易千方百計尋找靠山,編織網絡,為日后飛黃騰達做好鋪墊和準備。而這一切是需要成本的,一旦這些努力在35歲這個門檻上落空,就會極度失望。為挽回成本,非常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領導干部的進出渠道不暢,“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們做了很多努力,但從整體上看,干部職務能上不能下,特別是干部身份能進不能出的問題,還沒有取得突破,成為制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頸”。由于干部職務只能上不能下、身份只能進不能出制度的預先設定,致使一些年輕干部一朝踏入黨政干部隊伍這個“門”,就產生了“不斷升遷”和“終身為官”的心理預期。一旦這種心理預期,在現實中遭遇35歲這個年齡障礙,不斷“上進”之路將被阻斷,失望會使他們中一些人消極怠工,“得過且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有些人則“搶抓機遇”,或挪用公款,或貪污受賄,或搞“期權交易”,進行各種非法活動,以達到其不合理的預期收益。
最后,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不得力。目前的監(jiān)督制度監(jiān)督種類不少,然而實效甚微。人大監(jiān)督、紀委監(jiān)察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法律監(jiān)督都存在不到位的現象,黨政一把手往往處于權力監(jiān)督之外。一些年輕干部一旦能夠跨過35歲這道年齡坎,受到提拔重用,坐上一把手的寶座,便會無所顧忌,利用職務之便大肆索取不義之財,以彌補之前的投入成本。
另一方面,我國干部選拔任用與任后管理監(jiān)督相脫節(jié)。使用與管理是干部工作兩個不可分割的環(huán)節(jié),偏廢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不利于干部,特別是年輕干部的健康成長。目前,一些地方的干部主管部門,不同程度地存在重選拔任用、輕任后管理監(jiān)督的現象。在年齡“一刀切”的用人政策下,這些主管部門理所當然地認為,被提拔的年輕干部具有與職務相關的能力和品質。于是,對擔任領導職務的年輕干部要求不嚴、教育不夠、監(jiān)督不力,看到問題不批評、不教育,姑息遷就。致使他們?yōu)榱俗约旱那巴净蚶妫翢o忌憚地進行著各種非法活動。
人事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5歲的制度規(guī)定,或者說“干部年輕化”政策的異化,不僅會導致越來越多的年輕官員走向腐敗,造成干部隊伍的不穩(wěn)定,也存在著明顯的年齡歧視問題。
《公務員法》在關于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款中,并沒有任何一條年齡優(yōu)先的規(guī)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章第七條中,盡管有“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的提示,但也沒有任何一條年齡偏大不予考慮的規(guī)定。所以,依照法律,所有人在被考慮擔當某個職務時,除特殊崗位以外,條件應該平等,其主要參照指標應該是德、能、勤、績、廉,而不是所謂的年齡。
近年來黨政機關在任選干部時以“干部年輕化”為名,對干部不加分析地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明顯地強調了年齡上的優(yōu)勢,違背了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違背了人的發(fā)展規(guī)律,產生了一種年齡歧視。
“干部年輕化”這一選人規(guī)則在實踐中的異化,已使得我國人事制度的缺陷畢露。鄧小平曾經說過,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變好,壞的制度可以使好人變壞?梢,制度設計對于黨政機關的運作,以及黨政領導干部的自身行為至關重要。目前,我國的干部制度從干部選拔,到干部管理,再到干部監(jiān)督,都存在不足之處。政策在實踐中的異化和制度上的漏洞,是導致“35歲現象”產生的根本原因,因此,人事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首先,我國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兼顧人的成長規(guī)律與公共職位的特點和需求。在選拔和培養(yǎng)年輕干部時,要全面理解和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和用人標準。在積極推進干部隊伍年輕化的同時,不簡單地搞“年齡劃線”。在多種選拔標準的指導下,采用民主、公開、透明的干部選拔制度,擇優(yōu)選拔德才兼?zhèn)、清正廉潔的干部,把好入口關。
其次,要采用合理的工資制度,減少職位和級別對干部報酬的影響力度。加大行政改革力度,轉變政府職能,壓縮干部職位含金量。
第三,要疏通出口,在實現辭職制、擴大選任制范圍的同時,積極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制。讓不勝任者下臺,力求實現干部最佳年齡、最佳成熟期與最佳領導崗位的動態(tài)化配置,實現領導崗位資源的效益最大化,使干部流動成為一種自然現象和常態(tài)。
最后,要完善監(jiān)督制度,建立問責機制,保持嚴密的法網,保證各種監(jiān)督到位。對于姑息縱容年輕官員的有關機構或人員,對于在干部選拔環(huán)節(jié)沒有盡到考核責任的組織干部,都要依照具體情節(jié)實行責任追究。我國人事制度改革要真正發(fā)揚民主和監(jiān)督,讓群眾在干部任用、干部管理和干部罷免等問題上有充分的發(fā)言權,做到真正的監(jiān)督。
“35歲現象”不是一個簡單的稱謂概括,而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我們必須從制度這個最根本的源頭來破解這個問題,制定出適應時代發(fā)展需要和職位需要的好制度、好政策,才能解決“35歲現象”背后隱藏的深層次問題。
(摘自《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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