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三月十日電(陳忠儀倪慧群)十日,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法院及多家區(qū)級法院對一批為謀取非法利益而不擇手段,制售“瘦肉精”食品的犯罪分子進行了懲處,潘忠禮等十一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被告人潘忠禮于去年九月十六日將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鹽酸克侖特羅(即“瘦肉精”)作為添加劑攙入飼料中喂養(yǎng)四十頭生豬,并委托寶鑫屠宰場的張從堂、張叢林屠宰、銷售。二張明知該批生豬已喂過“瘦肉精”,仍于當晚屠宰并進行銷售。次日凌晨,該批豬肉通過農副產品批發(fā)市場銷售給了上海尼克針織制衣有限公司,致使該公司六十二名員工于當天中午食用該豬肉烹制的食物后出現中毒癥狀。
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潘忠禮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四萬元人民幣;以銷售有毒食品罪分別判處張從堂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二萬元,張叢林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一萬五千元。
另外,被告人龔某在去年七月至九月間,為使其個人投資的南國牧場非法獲利,從被告人徐求文處以九千元的價格購買“瘦肉精”一點五公斤。被告人姚惠汀根據徐的配飼料方法,將“瘦肉精”添加進飼料中喂養(yǎng)生豬。去年九月三十日,該基地飼養(yǎng)的七十頭生豬被屠宰時,被有關部門檢測出“瘦肉精”成份。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以龔某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七萬元;以同樣的罪名分別判處姚惠汀、徐求文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