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5日電 今后,中國的法庭上,被告人自愿認罪的一些案件可以簡化審理,法庭對被告人的一些詢問和重復證據的出示可以被簡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昨天(14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對“被告人認罪案件”審理方式改革和充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等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兩個文件也已從2003年3月14日正式開始實施。
這兩個文件明確界定了適用簡化方式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條件和范圍。對于“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可以適用簡化審理方式;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文件強調:對于可能判處死刑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不論被告人是否認罪,都不適用簡化的審理方式。
文件還明確規(guī)定了庭審中可以簡化的具體環(huán)節(jié),簡化審理的內容僅限于法庭對被告人的詢問和重復證據的出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基本環(huán)節(jié)不能省略。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只是因為被告人認罪而簡化某些訴訟環(huán)節(jié),而對于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請回避權、辯護權、申請新的證人、鑒定人到庭和最后陳述權,都必須予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