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12日電 據(jù)檢察日報報道,6月10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對貴州省新聞出版局原局長姚康樂濫用職權(quán)、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濫用職權(quán)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而在法庭上,姚康樂卻有一番自己的辯辭。
濫用職權(quán):850萬國有資產(chǎn)白白流失
姚康樂辯稱:省建三公司參加新聞出版發(fā)行大樓投標,出具了正規(guī)手續(xù);其中標也是由招標委員會集體決定的;500多萬元工程預付款打入三公司賬戶后,最終去向非姚康樂所能控制……
檢察官答辯:1998年10月,貴州省新聞出版局(下稱出版局)經(jīng)批準決定修建新聞出版發(fā)行大樓,姚康樂負責工程的招標和基建的領(lǐng)導工作。2000年5月,無施工資質(zhì)的私營貴州弘埔貿(mào)易公司總經(jīng)理雷盛林(另案處理)告訴姚康樂,自己已疏通好關(guān)系,將以貴州省第三建筑公司的名義參加工程投標。姚康樂明知其中“有詐”,卻痛快地同意了雷盛林的“要求”。
原來,作為姚康樂的“朋友”,雷盛林把經(jīng)常請姚吃吃喝喝當做了“義務(wù)”。而讓自己的妻子請姚妻旅游,除支付旅費1.7萬元外,另送6000元港幣、1000美元作為“零花錢”,則是為了增進他們之間的“友誼”。
檢察官進一步指出:2000年9月20日,雷盛林通過向某銀行房屋造價咨詢中心工作人員行賄8萬元,獲知了工程標底。雷盛林將此事告訴姚康樂,要求姚在開標會上采用這個標底。第二天,姚康樂果然提出采用這個標底,使第三建筑公司中標(案發(fā)后,該工程經(jīng)貴州省建設(shè)廳認定中標無效)。
后來,出版局在尚未收到應由第三建筑公司應付386.6萬元銀行履約保函的情況下,姚康樂即簽字同意,先行支付工程預付款579.9萬元。雷盛林及其妻黃躍紅獲取工程后,采取收款不入賬、虛列支出等手段,侵占工程款850余萬元。
受賄:那套房子不敢明目張膽去要
姚康樂辯稱:曾數(shù)次拒絕接受雷盛林夫婦的一套商品房,并多次勸自己的弟弟姚康生將房子退回、讓雷盛林收回……
檢察官答辯:雷盛林和其妻黃躍紅為獲取貴州省新聞出版局大樓工程,曾于2000年7月以姚康樂之子姚某的名義,在貴陽市新大陸樓盤預定了一套價值48.4萬元的住房。他們告訴姚康樂:該套住房送給其子結(jié)婚用。姚康樂為避人耳目,向其弟姚康生提出,以姚康生的名義,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收下該套房產(chǎn)。姚康生表示同意。
同年11月,雷盛林因為已經(jīng)得到了出版大樓工程,便讓其妻黃躍紅和姚康生去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按揭手續(xù),由黃躍紅支付首期購房款10萬余元。這之后,由姚康生每月到雷盛林夫婦那里拿現(xiàn)金支付按揭款。從2000年12月至2001年6月止,姚康生從雷盛林夫婦處領(lǐng)取該住房每月的按揭款共計2.2萬余元。
檢察官進一步指出:在案件偵查中,關(guān)于這套雷盛林夫婦贈與商品房,姚康樂曾這樣回答過檢察官的訊問。
問:房子的戶頭為什么由姚某姚康樂兒子的名字換成姚康生的?
答:戶頭是我兒子的名字,實質(zhì)上就是我們要。我們不敢明目張膽去要,不敢直接要。換成姚康生的名字,符合我的想法,用康生的名字去要不打眼,況且是按揭,不打眼。
問:這套房子雷盛林的本意是送給誰?
答:他是看在我的面子上送的……
法院當庭認定,檢察機關(guān)指控姚康樂在出版局修建出版大樓工程的過程中濫用職權(quán)的罪名成立。同時,認定姚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收受按揭房一套,構(gòu)成受賄罪。據(jù)此,法院作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的一審判決。(周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