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3日電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將于九月二十九日生效。日前有媒體報道,美國執(zhí)法機構將要“像打擊販毒和走私武器那樣”打擊外國貪官轉移到美國的財產。與此同時中國已簽署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將于9月29日生效。這為中國追捕潛逃國外的跨國犯罪分子,尤其是近年來日益增多的攜贓款出逃的腐敗官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何有效打擊懲處外逃貪官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專家劉廷吉教授接受了北京青年報的專訪。
記者:抓捕外逃貪官有什么難度?
劉廷吉:首先難在確定這些人的具體去向。檢察機關即使通過偵查知道了某些貪官可能已外逃,但具體躲藏在哪個國家的哪個地方,護照號是多少等等,都很難搞清楚。即使知道了外逃貪官隱匿的確切地方,要把他們引渡回來也不太容易。截至去年底,與我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只有18個國家,如蒙古、俄羅斯、老撾等,一些被案犯視為避難所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引渡協議。
記者:如果沒有雙邊引渡條約,當地的貪官能被遣返回來嗎?
劉廷吉:如果沒有這個雙邊引渡條約,對于外逃的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則要看對方國家是否給你“面子”。我國還與一些國家簽署了司法協作、移管被判人等條約,但這些文件都不如雙邊引渡條約的效力高,對方不一定必須引渡。即使是國際刑警組織的紅色通緝令,有些國家也不認。
記者:怎樣才能與外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
劉廷吉:雙邊引渡條約都是根據兩國的國家關系,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上締結的。幾乎每一個引渡條約的締結都要經歷好幾輪漫長的談判,需要雙邊達成共識才行。經常產生分歧的問題多與司法理念和人權觀念的沖突有關。
記者:今后在打擊外逃貪官方面政府應該從哪些方面努力?
劉廷吉:首先應該盡量多地與外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其次,積極尋求國際司法協助,比如請國際刑警組織介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生效將為我國打擊外逃貪官提供有力的保障。(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