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五日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十五日對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對王懷忠的死刑判決。
王懷忠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后,王懷忠不服,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王懷忠在二審期間改變了一審時對全部罪行一概否認的態(tài)度,承認大部分犯罪事實,并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王懷忠的辯護律師提出,王懷忠受賄犯罪數(shù)額并非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尚未達到特別嚴重的程度,一審判決對受賄罪量刑過重。在二審期間,王懷忠已全部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從輕處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懷忠受賄五百一十七點一萬元,應當認定為受賄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對其擁有的價值人民幣四百八十點五八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巨額賄賂,屬于典型的權錢交易性質,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有向他人索取巨額賄賂,用于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經濟犯罪查處的惡劣情節(jié),應當認定為受賄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審判決并無不當。在二審期間,王懷忠部分認罪,但并非真誠悔罪,不足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王懷忠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