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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注:1月14日),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分別判處付峰、萬學、海亮、得有等4名被告人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處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罰金。
被告人付峰之父付中林于1995年開辦小史店鎮(zhèn)傅道莊窯場。2001年,付峰開始經(jīng)營管理窯場。2006年8月,被告人萬學經(jīng)人介紹來到該窯場承包磚機,并同付峰協(xié)商使用智障人員進行勞動。后來,付峰駕駛自己的長安面包車,伙同萬學,在方城縣境內(nèi)及葉縣、舞鋼、駐馬店、桐柏、平頂山、漯河、南陽、洛陽等地誘騙流浪智障人員20多人,拉到窯場務工。為便于管理,2007年初,萬學聯(lián)系被告人得有、海亮等人來到窯場帶領智障人員勞動,其中得有管理5個智障人員、海亮管理9個智障人員。為防止智障人員逃跑,萬學等人晚上將他們住的屋門從外面反鎖,讓這些人大小便都在屋內(nèi),每天早上5點多鐘喊起床干活,天黑后收工。在生產(chǎn)過程中,付峰、萬學、得有、海亮等人對干活慢、偷懶、想逃跑人員輕則拳打腳踢,重則罰跪,用三角帶、木棒抽打,強迫智障人員進行超時間、超負荷勞動長達數(shù)月之久。
方城縣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付峰、萬學、海亮、得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和毆打等方法,長時間無償強迫多名智障人員勞動,情節(jié)惡劣,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和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迫職工勞動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峰、萬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海亮、得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作者:程遠景 王 勇 賈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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