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元宵節(jié),又是全家團圓共賞花燈之時,但浙江省桐廬縣原政協(xié)主席徐國相顯然無緣這樣的團圓。就在這一天,因為在職時利用職權受賄近80萬元人民幣,62歲的徐國相被杭州市上城區(q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盡管一審判決至今已經過去一個多月了,但是對徐國相的落馬,桐廬縣還是有不少人不敢相信:那個為人低調、做事高調、外表憨厚的縣委老領導,怎么會與貪官掛上鉤?
辦案檢察官分析,這多少跟徐國相擅長用“非常態(tài)”方式受賄有關。
過年收禮習以為常
常態(tài)的、大眾化的受賄方式,徐國相早已經“習以為!绷恕2环,先來說說他的常態(tài)受賄。
徐國相是土生土長的桐廬人,高中畢業(yè)后開始進入仕途,從政的大部分時間也都在桐廬縣,只是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從桐廬縣組織部長調到蕭山任過一段時間的組織部長。1997年徐國相以照顧家人為由,調回桐廬,當年就被任命為縣委副書記兼桐廬縣分水江水利樞紐工程總指揮,一直到2003年被選上縣政協(xié)主席。
徐國相當縣委副書記的那幾年,除了黨群、意識形態(tài)不是他分管的,其他全部是他分管,包括工業(yè)、民營企業(yè)、計劃生育、老齡工作等,這樣的“權重”無疑吸引了某些有經營頭腦者的眼光。
杭州某汽車裝飾公司總經理俞某,與徐國相原本雖說有點“轉折親”,但真正親近卻是徐國相當上縣委副書記以后,通過拜年開始結下“兄弟情”的。早在1998年,經過徐國相的一個電話,俞某的企業(yè)旁邊一家紅磚廠的三四十畝地,就輕松地轉讓給了俞的企業(yè),擴建了他的廠房。于是從1999年春節(jié),俞某就開始上徐國相家拜年來了,第一次的拜年金是2萬元,接下來2000年春節(jié)是5000元,2001到2006年共六年每年1萬元。徐國相每次都不拒絕,每次都笑呵呵地收下。就這樣,拜年拜出了“真感情”,徐國相開始與俞某稱兄道弟了!袄系艿氖戮褪俏业氖,你盡管說吧!痹谝荒甏汗(jié)收下俞某的禮金后,徐國相用力握了握俞某的手說。
徐國相確實沒有食言,處處盡力為俞某和他的企業(yè)“排憂解難”。除了上面所說的那次轉讓土地中徐國相幫了大忙外,還至少有五件大事讓他對徐書記“感激不盡”。
一是杭千高速公路本來要經過俞某的廠區(qū),徐國相及時會同政府部門把情況向省市交通部門匯報,最后經專家論證修改了方案,沒有從他廠區(qū)經過;
二是2007年1月,俞某想將勞某的6畝土地調劑給自己的企業(yè)建職工生活區(qū),也是經過徐國相出面,在國土局、富春江鎮(zhèn)黨委、政府的協(xié)調支持下,達成了土地轉讓協(xié)議;
第三件事是2003年,本來俞某準備在開發(fā)區(qū)籌建研發(fā)中心,徐國相幫他落實了土地問題,紅線也劃好了,俞某費用也交了一部分,但后來由于某些原因手續(xù)一直沒有辦!澳阋呀洷M力了。”去年春節(jié)俞某在給徐國相拜年時,見徐對這事有些愧疚,這樣安慰他;
第四件事是2006年俞某的妻子鄭某參加人大代表選舉,鄭某來找徐國相幫忙。徐國相幫她與分水等幾個鎮(zhèn)的領導打招呼,讓他們支持鄭某,后來鄭某成功當選了。為了這件事,2007年春節(jié)拜年時,俞某一下子將禮金提高到4萬元,而且讓妻子鄭某當面送給徐國相。徐國相照例是笑呵呵地收下。
至于第五件事,其實也不是什么具體的事,但對俞某來說十分重要:平時俞某的企業(yè)有客人要來談業(yè)務,徐國相都會去吃飯陪客,這樣就顯示縣里是重視、支持俞某企業(yè)的!斑@無形中提高了我企業(yè)的形象!庇崮呈潞髮k案人員如此說。
既然徐國相這么樂意幫忙,俞某就不止于春節(jié)時候送拜年禮了。徐國相兒子結婚、自己生日和他母親住院時候,俞某都沒忘記送錢,加起來又是6萬。
“年年春節(jié)要收禮,收禮就收人民幣”。同樣,以春節(jié)拜年名義給徐國相送錢的還有很多人,拜年金每人每次3千至8千不等,這樣加起來,從2001年至2007年,徐國相光春節(jié)收收這些人的“紅包”就近10萬元。對春節(jié)收的紅包、兒子結婚、自己生日、母親住院等人家送來的禮金、慰問金,徐國相一直覺得是人之常情,畢竟自己曾經利用手中的職權,為他們提供過各種各樣的幫助。
集資分紅“高回報”
桐廬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是徐國相當縣委副書記時的掛鉤聯(lián)系企業(yè)。老板俞金炳見經營沙石有利可圖,一直想自己開一家綜合沙石碼頭,但審批不易。經過徐國相親自和有關方面協(xié)調、選地、一個個打招呼,2003年底俞金炳的沙石碼頭順利批下來了。2004年,又經過徐國相的一番打招呼、協(xié)調,縣里同意俞金炳碼頭的沙石可以外賣,這幾個綠燈一開就等于給俞金炳“送錢”,俞金炳不久就賺到不少錢,一下子買了兩部小車。為了有個好牌照,徐國相又親自幫俞金炳打電話,順利搞到了好車牌號。
徐國相的“熱心”自然有厚報。2003年徐國相兒子結婚時,俞金炳到桐廬賓館喝喜酒送了5000元禮金。2004年,徐國相出國到奧地利前,俞金炳又到他的辦公室送給他500元美金。
除了這兩筆“常態(tài)回報”外,更重要的是“非常態(tài)高回報”。2005年初,見俞金炳的企業(yè)生意紅火,徐國相就以女婿魏某的名義投了20萬元到俞的企業(yè)“集資”,說好每年回報率20%。但是沒過幾天,俞金炳就來到徐國相辦公室,突然送給他一張農行卡,告訴他里面有10萬元錢,徐國相當時沒敢要。隔天,俞金炳托徐國相女婿魏某帶回來后,徐國相就收下了,并馬上讓魏某把卡里的錢取出來。這筆錢取出來后,徐國相分給了兒子和女兒。
到了2005年底和2006年底,俞金炳各給了徐國相10萬元的分紅。徐國相心里明白:自己20萬元的集資,一年按協(xié)議最多只能拿4萬元分紅,但俞卻給了10萬元,所以有6萬元是俞金炳送的,兩年就是12萬元。這樣的“高回報”讓徐國相更覺得,逢年過節(jié)收點紅包算不了啥。
一套房子“大驚喜”
桐廬圓通房產開發(fā)公司是當?shù)匾患倚∮忻麣獾姆块_公司。前幾年該公司在開發(fā)圓通小區(qū)過程中,作為縣委領導的徐國相出了大力,不僅多次同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打招呼,讓他們盡快審批,從而使該小區(qū)能夠以最快速度開工建設。而且,為了解決圓通公司的資金困難,徐國相又同當?shù)啬炽y行行長打招呼,讓他們貸款700萬元給圓通公司,行長又照辦了。聽說小區(qū)內的高壓線影響到樓盤銷售,徐國相二話沒說,又給電力局打電話盡快移掉。
對這樣的“有功之臣”,圓通房產的兩個股東黃某和葉某心里有數(shù),除了葉某利用春節(jié)拜年和徐國相兒子結婚喝喜酒的名義送給徐國相4萬余元錢這點“小意思”外,葉某和黃某還準備送給徐國相一個“大驚喜”。
黃某是徐國相妻子的弟弟,小時候是姐姐帶大的,姐弟倆感情比較好。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黃某每年過年都要給姐姐紅包的,包括徐國相的兒子、女兒結婚的禮金,但數(shù)目都不大,全部加起來也不過10萬元左右。這也是人情往來,無可厚非。但是,為了感謝徐國相的幫忙并盼他以后給予更多的關照,黃某、葉某開始利用黃某和徐家的這層特殊關系進行“權錢交易”。
聽說徐國相的兒子準備結婚,葉某告訴徐國相,他們公司開發(fā)的圓通公寓小區(qū)B幢一單元601室不錯,還有一個車庫,當時總價20多萬元,要是徐國相買的話只要10萬元就可以了。后來,黃某說他會都辦好的,叫徐國相不要付錢了。果然,徐國相沒花一分錢,這套總價233990元的房子就歸在他兒子名下了。徐國相深知盡管是妻弟,但僅僅是親戚關系,黃某是不會送一套房子給他的,完全是因為黃某為了感謝自己開發(fā)小區(qū)“有功”借機“送”給兒子的。
這樣,以舅舅送給外甥結婚房的名義輕松收受20多萬的“感謝費”,徐國相不由得感嘆:妻弟黃某和葉某考慮周到,自己也不用擔心日后查起來有事了。
聰明反被聰明誤
2007年1月,已經超過60周歲的徐國相從縣政協(xié)主席位置上退了下來,他仍任桐廬縣分水江水利樞紐工程總指揮。同年6月,徐國相聽到桐廬縣某水泥制品公司老總俞金炳等人被查的風聲后,急忙退出6萬元贓款?上,已經來不及了。8月2日杭州市紀委宣布對徐國相實施“雙規(guī)”。
此案偵查終結后,杭州市檢察院指定上城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案發(fā)后,徐國相及其家人退出了贓款,但對黃某以贈外甥婚房名義送給徐國相的那套房子遲遲不肯退,認為這不是受賄。這套房子也成了庭審中控辯雙方的主要焦點。
辯護人認為徐國相兒子與圓通公司訂有購房合同,屬正當?shù)纳唐贩抠I賣關系;房款是由黃某先墊付,雖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徐國相兒子和黃某之間是借款關系;徐國相兒子與黃某口頭約定,能夠開具該房子正式發(fā)票時就還款,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黃某先墊付房款是為了報答姐姐,而并非賄賂徐國相等等,這套房款不應納入徐國相總的受賄款。
而被告人徐國相也當庭提出收受黃某所送房產不構成受賄的辯解,并讓兒子和妻弟黃某出庭作證。在庭上,黃某和徐國相兒子將他們在檢察機關所作的證言全部推翻,試圖為徐國相開脫罪責。
公訴人對此予以回擊,認為徐國相之子雖與圓通公司訂有購房合同,但他4年來并沒有履行過任何付款的手續(xù),圓通公司是由黃某和葉某共同投資成立的,并不是黃某一個人的,這一點徐國相之子也很清楚,因此購買該套住房和車庫黃某一樣要付錢;而且本案的到案證據(jù)顯示房子和車庫的房款的確是由黃某所支付,既然徐國相兒子沒有支付相應的價款,當然不屬于正當?shù)纳唐贩抠I賣關系。
公訴人一針見血地指出,行受賄犯罪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揭開這個形式上由徐國相兒子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事實上由黃某全額支付房款的面紗,恰恰證實了徐國相受賄的事實,即黃某將該房子、車庫送給徐國相的兒子作為婚房的事實。
公訴人進一步發(fā)表指控意見,認為法庭應采信黃某、徐國相兒子在偵查階段所做的證言。黃某在檢察機關曾作過三份證言,一直很穩(wěn)定地表述是為了感謝徐國相在該小區(qū)開發(fā)的幫忙才送房子給徐國相兒子當婚房的,均未提及房款是借給徐國相的。而且黃某的證言也得到了與本套房子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葉某證言證實。徐國相也多次對檢察機關供述,稱是“我覺得圓通小區(qū)的房子和車庫是因為他開發(fā)這個小區(qū)我?guī)土嗣λ运潘徒o我的。因為盡管是姐弟,但僅僅是親戚他也不會送一套房子給我”。徐國相兒子也曾向檢察機關證實該房款是由黃某先墊付。
2月21日,法庭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國相的辯解和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認定徐國相利用擔任桐廬縣委副書記、桐廬縣政協(xié)主席、桐廬縣分水江水利樞紐工程總指揮的職權便利,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同時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796180.5元,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徐國相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受賄所得財物包括那套房子全部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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