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飛行員唐某在勞動合同約定期內(nèi)辭職一案,并作出一審判決:唐某支付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補償金200萬元。
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1998年將畢業(yè)于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的唐某招收
為飛行學員,2004年12月7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約定若唐某自簽訂合同之日起20年內(nèi)提出辭職,應向公司支付補償金人民幣200萬元,若簽訂合同之日起20年后提出辭職,則向公司支付補償金人民幣100萬元。在合同存續(xù)期間,經(jīng)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安排,唐某曾在國內(nèi)外模擬機訓練基地進行過多次培訓,并逐步由飛行學員提升至副駕駛、正駕駛、機長職務。
2007年7月,唐某向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遞交離職申請未獲批準,后經(jīng)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4月,雙方因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及培訓費用支付問題引發(fā)爭議,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向?qū)毎矃^(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唐某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200萬元及培訓費用200萬元。
法院認為,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與唐某間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內(nèi)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唐某在約定的服務年限內(nèi)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補償金人民幣200萬元。因未能舉證實際發(fā)生的培訓費金額,法院對航空公司要求唐某另行補償培訓費2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王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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