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時評:處罰行人闖紅燈何以屢出怪招?
2008年08月28日 11:17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據(jù)報載,上海警方探索通過曝光交通違法行為,鞭策交通違法行為人,考慮會同市文明辦,試行在該市主流媒體上開設(shè)交通違法行為曝光臺,曝光交通違法行為。
近幾年,由行人闖紅燈抄告單位到讓其在路口“站崗”半小時,由建議對行人闖紅燈“罰一個月三分之一的工資”到抓拍行人闖紅燈媒體曝光,一些城市處罰行人闖紅燈屢出怪招。
從法律的角度講,“法無授權(quán)皆禁止”是執(zhí)法者必須堅(jiān)守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這就意味著,警方處罰行人闖紅燈最大權(quán)限就是警告和罰款。無論是抄告單位、“站崗”還是抓拍曝光都于法無據(jù),是站不住腳的。
既然如此,為何警方處罰行人闖紅燈屢出怪招?記得央視曾做過一個調(diào)查,近80%的人都曾闖過紅燈。難道人們真的都不在乎五十元罰款?未必。要不,何以每每遇到處罰總有許多人說:我沒錢,我沒帶錢。由此可見,處罰行人闖紅燈之所以屢出怪招,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明顯“硬傷”。
試想,假如法律規(guī)定在罰款之外,還可以像美國那樣將處罰記錄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使其今后貸款都受到影響,相信闖紅燈絕不至于成為不治之癥,警方也不可能再出怪招。(紀(jì)卓瑤)
【編輯:朱鵬英】
請 您 評 論 查看評論 進(jìn)入社區(qū)
本評論觀點(diǎn)只代表網(wǎng)友個人觀點(diǎn),不代表中國新聞網(wǎng)立場。
|
相 關(guān) 報 道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diǎn)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qiáng)氣旋
每日關(guān)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