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合肥迎來了今年的最后一輪家裝旺季,而一條特殊的利益鏈條又開始蠢蠢欲動起來。出于“不讓自己良心受到譴責”的考慮,省城一家建材公司總經理曹澤和一家裝飾公司總經理李林相繼坐在了記者面前,揭露家裝行業(yè)里驚人的“回扣鏈”。
據(jù)稱,家裝過程中,從裝修公司、設計師,到項目經理、裝飾工等,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消費者的裝修款都會被“雁過拔毛”。目前合肥市大大小小的裝飾公司有一兩千家,各個環(huán)節(jié)每年共“吃”掉的回扣款約達上億元。
如果在裝修的過程中,有哪個業(yè)主的成本中沒有被裝飾公司拿到回扣,那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的!(裝飾公司總經理李林)
“他們(裝飾公司)往往決定消費者的取舍,不給回扣一般是不會有人到你這里買材料的!(建材公司總經理曹澤)
裝修公司
拿回扣已成行業(yè)“潛規(guī)則”
上周,李林的裝飾公司剛剛竣工了一個家裝工程,他向記者遞來該工程的財務收支狀況表,上面清楚地記錄了各材料商轉來的回扣款:瓷磚8000元,地板1300元,整體廚房1750元,燈具2000元,潔具1500元,木門1050元……僅在裝修主材的回扣上,李林的公司就獲利2萬余元。
李林告訴記者,在家裝行業(yè),拿回扣似已成行業(yè)“潛規(guī)則”。如果在裝修的過程中,有哪個業(yè)主沒有被裝飾公司拿到回扣,那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的。
所有的裝修主材都會有回扣的發(fā)生。按照“行規(guī)”,裝飾公司在促成建材廠商一筆買賣之后,都會按照不同產品類別拿到不同比例的回扣。
幫業(yè)主“砍價”背后的貓膩
據(jù)了解,裝飾公司與業(yè)主簽訂裝修協(xié)議之后,很快就會將業(yè)主資料報備給各個材料商,這樣,即使沒有裝飾公司的推薦,只要成交,材料商也得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給裝飾公司回扣款。
一些有過裝修經歷的市民都知道,每次購買主材時,只要有裝飾公司的項目經理或設計師在場,談成的價格總要比自己單獨砍價要有5個點左右的優(yōu)惠,因此就會對他們格外信任。
李林透露,其實這里面還有貓膩,“除了這5個點,裝飾公司還能拿到至少15個點的回扣!辈牧仙淌孪榷家褜⒖硟r的折扣和額外的回扣加在了商品的價格上。
建材商
不付回扣會失去很大市場
對于行業(yè)里的回扣現(xiàn)象,建材商頗感無奈。某瓷磚品牌合肥代理商成名告訴記者,如果不支付回扣,他們就會失去很大的市場,甚至在合肥無法生存。
兩周前,成名接到了一筆5萬元的訂單,很快他又接到一位項目經理的電話,聲稱該業(yè)主是他的簽約客戶,是他推薦業(yè)主來訂購瓷磚的。到款后的第二天,成名就以現(xiàn)金的方式支付給項目經理1萬余元。
回扣“吃法”寫入合作協(xié)議
在很多建材廠商眼里,與裝飾公司搞好關系要比什么都重要。很多二三線建材品牌拓展市場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以高額回扣來吸引裝飾公司“點對點”地向消費者推薦。
歲末年初,很多二三線的建材品牌都開始忙著與裝飾公司簽訂下一年度的合作協(xié)議,其中很重要的一個部分就是關于回扣比例和支付方式的問題。如果建材商不守信,設計師們以后就不會帶客戶上門選購其商品。
“他們往往決定消費者的取舍,不給回扣一般顧客是不會在你這里買材料的!辈軡筛嬖V記者,這樣就逼著各家經銷商為有客源而不斷地提高回扣價碼,同時被動地再三提高商品標價。
“行規(guī)”之傷
回扣讓團購疑似“陷阱”
“何謂團購?就是商家團結一致對付購買者!”曹澤這樣概括目前在裝飾行業(yè)盛行的團購銷售模式。
據(jù)了解,建材廠商每年都會在銷售旺季來臨之前進行提價,然后在團購中推出“跳樓價”,結果通過團購來的裝飾材料甚至比平時的價格還高。很多中小建材品牌的代理商都擁有自主定價權,其商品的市場價往往是進價的5倍甚至10倍,然后根據(jù)團購活動的具體情況隨時調整價格,最終成交的利潤仍有好幾倍。
而團購組織方從建材廠商那里獲得回扣,小規(guī)模的團購活動按消費者的訂單拿傭金,大規(guī)模的團購活動則按照商場成交額的2%左右“抽頭”,一次活動下來往往就有十多萬甚至數(shù)十萬元的純收入。
巨額誘惑催生“偽專業(yè)”
“回扣是種不正當競爭的手段,明顯就是裝飾公司在與材料商聯(lián)手欺騙消費者!”曹澤氣憤地告訴記者,這種不正之風會很快腐蝕掉整個行業(yè)。
曹澤說,設計師本來是種智慧的象征,但從他在省城建材市場打拼十多年的情況來看,“偽專業(yè)”型的設計師卻越來越在行業(yè)內大行其道。
一名設計師坦言,目前很多同行都不會把主要精力放在創(chuàng)作和設計上,而是想著什么樣的設計能為材料商爭取更多的銷售額。
法律鏈接
據(jù)了解,建材廠商提供回扣的行為,已構成了商業(yè)賄賂罪。所謂商業(yè)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經營者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工商部門已明確表態(tài),如果掌握了充分的證據(jù),工商部門將會對上述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安徽商報 劉曉虎 李冬)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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