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十余起少年被跨國綁架案件引起了國內公眾的廣泛關注。由于這些案件屬于跨國作案,如何解救被綁架的少年成為人們最關心的問題。
據(jù)了解,綁匪的老巢邁扎央是緬甸克欽邦的一個小鎮(zhèn),與我國云南省隴川縣接壤。那里地處偏僻,曾經(jīng)是默默無聞的邊陲小山村,幾年前這里的民居住的還是茅草搭建的吊腳樓。如今,這里建起酒店、銀行、珠寶城及眾多娛樂場所,還建造了電話公司、自來水廠,其令人瞠目結舌的繁華僅僅靠賭業(yè)興盛的支撐。自2000年博彩業(yè)成為緬甸合法行業(yè)之后,邁扎央與勐拉、果敢比肩成為中緬邊境的三大賭城之一。
記者還了解到,長期以來,我國公民一直存在赴境外參賭現(xiàn)象,參賭者中不乏國家公職人員。4年前,云南省公安廳向新聞媒體公開發(fā)布消息,稱一些國家公職人員、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赴國外參賭案件正在查辦之中。2008年6月12日,全國最大的網(wǎng)絡賭錢案———緬甸新東方賭場案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開設賭場罪對20人提出指控。而新東方賭場就設在緬甸的邁扎央,開設時間長達10年,參與賭錢者人數(shù)眾多。
近年來,隨著我國邊境治安環(huán)境秩序整肅力度不斷加大,邊境賭場日漸蕭條。知情人士稱,由于邁扎央“求生”迫切,于是采用讓與賭博密切相關的高利貸公司到中國境內拉人頭參賭手段,甚至不惜綁架后直接勒索參賭人。
點擊外交部網(wǎng)站尋找相關信息,記者發(fā)現(xiàn),2008年6月3日,外交部網(wǎng)站發(fā)布提醒告知,稱“近期外交部領事司接到一些國內人員求助,稱其親屬到老撾、緬甸賭博,因無力償還賭債而被當?shù)厝藛T扣留。經(jīng)中國駐老撾、緬甸使領館和國內有關外事、公安部門做工作,部分被扣人員已回國”。外交部領事司為此鄭重提醒“中國公民要遵紀守法,不要到境外賭博,避免受害”。
然而,沒有多長時間,山西運城十余名少年赴境外“參賭”被綁架案就發(fā)生了。
據(jù)被綁架少年的家長講,邁扎央綁匪索要的贖金一般在4萬至8萬之間,這對月收入800元左右的大多數(shù)運城人來說,是一個天文數(shù)字。但少年們被綁架后,多數(shù)家長還是選擇了籌錢支付贖金。
一位在家長繳納了贖金后被解救出來的少年回憶說,是一位熟人以招工為名將他誘騙南下,當自己知道是到了緬甸后,被要求在一張白紙上簽名。后來,有數(shù)名男子突然闖進房間要錢,而簽名的那張紙已被填寫成8萬元的欠條。
據(jù)了解,從去年8月開始,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qū)至少發(fā)生了十余起少年失蹤案。
對此,山西警方也表示出了無奈。一位警方負責人表示,“是實在沒法管,不知道該怎么管。這些案件,首案發(fā)生于2008年8月3日,當時辦案刑警很快就鎖定了受害者的被困地點———緬甸邁扎央經(jīng)濟特區(qū)。我當時心里咯噔一下:不好,綁匪在緬甸,咱們管不了呀。”
上述警方負責人還表示,民警們也曾想到,是否能聯(lián)系國際刑警進行解救。不過這個想法很快被否定,因為緬甸境內的邁扎央由武裝力量控制,不受緬甸政府管控。
根據(jù)公開的資料,自2005年之后,國內有黑龍江、吉林、浙江、四川、山西、山東等地的媒體先后報道過,其區(qū)域內的中國公民在邁扎央遭綁架勒索的事。
如何解救這些孩子,成為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記者就此采訪了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黃德明。
黃德明認為,中方通過法律手段解救被跨國綁架的兒童涉及兩個國際法問題:第一,中方解救被跨國綁架兒童的法律依據(jù);第二,緬甸邁扎央和緬甸政府之間的關系與中方解救被跨國綁架兒童問題。
“關于第一個問題,現(xiàn)行國際法提供了中方解救被跨國綁架兒童的依據(jù)。”
黃德明說,根據(jù)1989年簽署、1990年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guī)定成年年齡低于18歲!坝捎趦和旧砭哂械奶攸c,國際法對兒童提供了特別的保護”。
據(jù)黃德明介紹,《兒童權利公約》重申1959年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等國際性文件所宣誓的“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钡谑粭l第一款規(guī)定,締約國應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轉移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依據(jù)國際法對遣返問題作出規(guī)定:人員的跨國流動需要有合法的身份和有效的護照和簽證。因此,對于非法入境人員應予以遣返。
“關于第二個問題,緬甸邁扎央和緬甸政府之間的關系屬于緬甸國內法問題!秉S德明說,“但是,如果緬甸邁扎央地方政府違反緬甸國家所承擔的國際法義務,緬甸政府需要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
在黃德明看來,為有效防止跨國綁架兒童事件的發(fā)生,中緬雙方應采取單邊和雙邊措施,制止人員的非法入境,對于已非法入境者應按照法律程序予以遣返。單邊措施包括加強素質教育和邊界管理。雙邊措施包括,雙方應恪守雙邊條約,維持邊境地區(qū)的安全與秩序,防止人員的非法流動,對已非法入境者應予以遣返。
黃德明提示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緬甸聯(lián)邦政府關于中緬邊境與合作的協(xié)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雙方應按照本國法律對非法越境的人員進行移交。《兒童權利公約》確認了國際合作對于保護兒童權利的重要性,規(guī)定締約國應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轉移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為此目的,締約國應致力締結雙邊或多邊協(xié)定或加入現(xiàn)有協(xié)定,雙方還應在多邊條約的框架內加強相互間及與國際組織的合作。
談到如何懲治跨國刑事犯罪問題,黃德明認為,應根據(jù)2000年《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的規(guī)定,對于犯有跨國有組織的犯罪定為國內法上的罪行,并進行預防、偵查和起訴。
具體到山西鹽湖少年遭遇綁架勒索一案,黃德明說,中緬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解救被跨國綁架的兒童、解決非法入境人員的遣返問題。為此,雙方駐外使團應加強與接受國的磋商。黃德明舉例說,2006年7月江蘇破獲的特大系列跨國綁架案,已成為中外國際執(zhí)法合作的范例。(本報記者 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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