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職業(yè)技術學院女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試用期間,駕駛汽車將人撞死,她的行為是否職務行為,誰在此事故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南京秦淮法院近日判決該案例,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承擔責任的問題立法不足,這一判例對實習學子、學校和用人單位都具有指導意義。
女孩失手撞死同事
去年3月11日上午9時許,在某汽車公司(化名)4S店工作的女孩梅玥,駕駛客戶李樺的轎車到公司洗車區(qū)洗車,因疏于觀察,將正在檢驗車輛的該公司員工張慶撞傷。雖經(jīng)醫(yī)院全力搶救,張慶仍于當日死亡。去年7月7日,梅玥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南京秦淮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張慶去世時僅36歲,家在農(nóng)村的他一直是家中的頂梁柱,上有六十多歲的父母,下有一雙不滿十歲的兒女,妻子也沒有固定工作。去年4月11日,其一家老小共5人將梅玥、南京某職業(yè)技術學院、裕華汽車公司、轎車車主李樺、某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告上了秦淮法院,要求他們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35814.58元。
秦淮法院受理此案后發(fā)現(xiàn),梅玥是南京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的學生,出事的當天,是她在裕華汽車公司工作試用期的第二天。而此時,梅玥尚未完全脫離實習生的身份。在秦淮法院,記者看到了某技術學院和裕華汽車公司的實習協(xié)議。協(xié)議中規(guī)定,梅玥的實習期限為2007年11月2日至2008年6月30日。但是從2008年3月10日,梅玥就在汽車公司負責前臺接待工作,由此便進入了工作試用期,想不到第二天就出了事。因為梅玥此時還沒有正式從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畢業(yè),還是在校學生,受害人家屬這才將學院也一并告上了法院。
判保險公司和學校賠償
秦淮法院認為,從實習協(xié)議書的內(nèi)容看,梅玥的實習是一種“就業(yè)型實習”,事故發(fā)生時,梅玥事實上已提前結束了實習期。因此,對梅玥的監(jiān)督和管理的主要職責應轉移至汽車公司,其從事職務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應由汽車公司承受。同時,梅玥尚未畢業(yè),具有學生身份,學院仍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但無論從工作環(huán)境、管控的距離遠近和現(xiàn)實可能性等方面考察,技術學院都是無法與汽車公司相比的。因此,法院認定技術學院在該起事故中過錯較小,在損害后果中所占的原因力較弱,酌定其承擔10%的責任。
去年9月,秦淮法院認定五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470661.58元。同時認定,梅玥駕車行為系職務行為,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10000元、醫(yī)療費1468.90元,合計111468.90元;被告某技術學院賠償五原告47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近期,經(jīng)二審,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具體為:某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賠償五原告各項費用合計108468.90元;技術學院賠償五原告50000元;雙方無其他糾葛。至于裕華汽車公司要承擔的賠償責任,法官表示,受害人家屬可另案起訴,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秦研 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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