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集團通過“水客”攜帶燕窩入境,在1年時間內偷逃稅額達到2.2億多元。昨天,該起特大走私燕窩案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12名被告人出庭受審,其中大部分人員為走私團伙成員,另有2人為深圳、廣州的燕窩經銷商。
家族偷稅集團猖狂作案
這一走私集團被稱為“莫氏集團”,頭目為莫某萃,其母親綽號“莫太”,其伯父莫某景都是團伙核心成員,該3人另案處理。昨天出庭受審的被告人潘錦春、潘雄強、潘福森3人是兄妹關系,廣東吳川市人,莫某萃是他們的姐(妹)夫。
2007年,犯罪嫌疑人莫某萃、“莫太”、莫某景經密謀,決定以每斤燕窩(燕窩加工品)150港元左右的“包稅”價格,將境內貨主在香港購買的燕窩,采取“螞蟻搬家”的方式有組織地偷帶入境。
為此,上述犯罪嫌疑人雇請了被告人李愛玉、梁坤玉等多名“水客”,按莫某萃制定的排位順序負責帶貨。同時,莫某萃在內地組織了由被告人潘錦春、潘雄強、潘福森和犯罪嫌疑人潘土旋(另案處理)為首的境內接、送貨團伙,負責接收走私入境的燕窩,并送給境內貨主。
根據(jù)公訴方查明的情況,該團伙從2007年3月到2008年2月,通過走私涉嫌偷逃應繳稅額2.2億多元。
“水客”團伙分工明確
該團伙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定了責任規(guī)定、業(yè)務培訓、日常例會、分級報告、按級請銷假、通報批評等制度,并制定每日的工作安排、人員排班表,明確接貨、送貨等,有著嚴格的接送走私貨物的流程。
其中,被告人潘錦春負責制作接貨排位表,記錄走私燕窩的明細賬目,登記收到的燕窩貨款、帶工費、帶錢費,管理內地團伙成員日常支出費用、派發(fā)內地團伙成員工資,并定期將上述情況向犯罪嫌疑人莫某萃匯報。
被告人潘雄強負責組織安排被告人柯康生、潘木東、陳家超等人從“水客”手中接貨,然后按送貨單上的地址送貨,并向客戶收取貨款、帶工費(運費)、帶錢費(將貨款由深圳帶到香港的費用)等費用。潘雄強還負責記錄送貨情況及被海關扣貨的情況,定期向犯罪嫌疑人莫某萃匯報。
被告人潘福森則負責在廣州接收被告人柯康生、潘木東、陳家超等人從深圳郵寄的燕窩,然后根據(jù)莫某萃的指示將燕窩送給廣州的貨主,并以現(xiàn)金的方式向貨主收取貨款、帶工費、帶錢費,最后將收取的款項帶到深圳交給被告人潘錦春,由被告人潘錦春安排“水客”將貨款帶給犯罪嫌疑人莫某萃。
2008年2月20日,偵查機關現(xiàn)場查獲被告人柯康生、陳家超正在運送的走私燕窩27包,并在羅湖區(qū)蓮塘畔山花園11棟某房查獲走私燕窩8包。
深穗有經營者涉案
此外,另有兩名在深圳、廣州從事燕窩經營的人士牽涉該案。廣州市越秀區(qū)某海味經營部負責人許某,涉嫌親自或指使被告人許某賜,將在香港訂購的燕窩委托給“莫太”偷帶入境,并按照每斤燕窩120港元至150港元,以及按燕窩貨款千分之三的標準將費用支付給“莫太”的送貨人,再由莫某萃安排的人負責將貨款帶到香港,支付給香港燕窩行。
經深圳海關審單處計核,2007年3月至12月期間,許某、許某賜涉嫌走私進口燕窩1530.5千克,偷逃應繳稅額1256萬余元。
在深圳經營燕窩的被告人吳某忠,將在香港購買的燕窩委托犯罪嫌疑人莫某萃偷帶入境,并以每斤120港元至150港元的價格,向莫某萃支付帶工費。2003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間,吳某忠參與走私,偷逃應繳稅額590萬余元。
兩名經營者并不認罪
昨天庭審持續(xù)了一天,走私團伙成員在出庭受審時,除個別人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外,其余人均表示認罪;兩名從事燕窩經營的被告人則推翻之前的供述,明確表示“不認罪”,并稱不認識“莫太”等莫氏集團成員,和該走私集團也沒聯(lián)系。對于涉嫌偷逃的稅額,受審的走私團伙成員也提出了異議,認為沒有這么多。
檢察機關認為,該案12名被告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帶貨物入境,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 (記者王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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