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律師王某在天津西站候車室與4名鐵路工作人員發(fā)生沖突,被控導致其中一人重傷(本報曾報道)。記者昨天獲悉,王某被天津鐵路運輸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賠償兩名傷者13萬余元。王某已提起上訴。
據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08年5月4日,38歲的王某和丈夫在天津西站候車室欲進站送人,在檢票時與4名車站工作人員發(fā)生沖突。王某在擺脫阻攔、強行進站的過程中,打了其中一名男工作人員一耳光,并推倒另一名女工作人員。事后,經天津鐵路公安處法醫(yī)鑒定所鑒定:前者的右耳為感音神經性耳聾,構成重傷;后者構成輕微傷。兩人在此案審理中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身材瘦弱的王某曾在以前的庭審中表示自己沒有打人。她的丈夫告訴記者,雙方發(fā)生沖突后,他們報了警,天津西站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處理。由于對民警的態(tài)度不滿意,王某向天津鐵路公安處督察室投訴。2008年12月,王某被刑事拘留。王某認為,派出所在此案中應該回避,并質疑證人口供前后不一致,兩名傷者的傷情鑒定機構沒有資質。
此案去年7月第一次公開審理后,公訴機關申請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此后經過3次延長審限,今年3月16日最后一次開庭。法院認為,王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賠償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13萬余元。
判決后,王某提出上訴,她認為天津西站派出所隱瞞了事發(fā)當天的真實調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監(jiān)控錄像;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的法醫(yī)鑒定結論稱:“無法明確被鑒定人右耳感音神經性聾外傷的形成機制”,這一結論并未被法院采納。王某的律師稱,當時不是王某打檢票員,而是她被檢票員圍打,只因為王某投訴了派出所的警察,才“制造”了這起傷害案。(記者王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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