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檢署”特偵組9月3日上午就正偵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再次傳訊多日未露面的被告陳水扁到案。圖為被偵訊后,陳水扁下午在其卸任后的辦公室舉行記者會,拿出制作的資料板緊“咬”馬英九。 中新社發(fā) 陳立宇 攝
臺灣“高檢署”特偵組9月3日上午就正偵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再次傳訊被告陳水扁到案。圖為陳水扁被偵訊后下午在其卸任后的辦公室舉行記者會。 中新社發(fā) 陳立宇 攝
|
臺灣“高檢署”特偵組9月3日上午就正偵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再次傳訊多日未露面的被告陳水扁到案。圖為被偵訊后,陳水扁下午在其卸任后的辦公室舉行記者會,拿出制作的資料板緊“咬”馬英九。 中新社發(fā) 陳立宇 攝
臺灣“高檢署”特偵組9月3日上午就正偵辦的“國務機要費案”再次傳訊被告陳水扁到案。圖為陳水扁被偵訊后下午在其卸任后的辦公室舉行記者會。 中新社發(fā) 陳立宇 攝
|
中新網9月3日電 身陷機要費與洗錢案風暴的陳水扁,今天上午再度被傳訊后,下午隨即召開記者會,強調稱機要費是特別費的一種,并質疑馬英九雖然特別費被起訴但仍脫身,因此對外“喊冤”。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陳水扁稱,上午應訊內容最主要是針對機要費。他指稱,機要費和特別費并不相同,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當時以特別費編列,用途包括機要費等等,因此他認為,“總統(tǒng)”的“國務”機要就是特別費的一種。
陳水扁進一步指,特別費的使用,以領據與非領據應該各占一半,但機要費情況并不相同;他并說,在李登輝時代,用單據核銷時代而領據列報的比例,列報的比例超過單據核銷,而且都超過百分之五十,最高還達到百分之七十左右,甚至還有二比一,所以這是一個非常特別的特別費。
因此,陳水扁稱,對于“國務機要費”的支領與核銷與特別費不同,機要費和“國際外交”有關。他還稱,“總統(tǒng)”可支配的錢還包括“奉天專案”的滋息等等,奉天專案有超過一億五千多萬元新臺幣,是用在“國際外交”上,其中有八千萬是用在“明德項目”上,這些都是對美對日的“國際外交”工作。而這些對外工作,也可以交給“總統(tǒng)”信任的民間人士,而且不必任何憑據。
陳水扁稱,“到處都要錢”,但奉天項目很多都是沒立案,沒有單據的,當時在李登輝時代,但對“總統(tǒng)”的行為,是沒有懷疑的,沒有編列年度預算,也不必送到“立法院”,更不必由“審計部”審計、結算。
他宣稱說,2000年他擔任“總統(tǒng)”后,基于延續(xù)“國際外交”的工作,他持續(xù)推動;他并意有所指,“有些事不能明講”,因為“總統(tǒng)”有“機密特權”,要保護“國家機密”。而這也是機要費和特別費不同之處。
陳水扁還稱,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判決可作為參考。他說,馬英九當時的捐款,剛好二次臺北市長的補助款,而捐款的一部份還捐給自己的基金會。陳水扁宣稱,這就是問題,馬英九被判無罪,是因為地院、“高院”認定特別費是實質補貼,但實質補貼之說卻被“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認為馬英九的捐款大于特別費,因此認定馬英九沒有犯意。
陳水扁指稱,馬英九的捐款是在任期的最后時期,也就是案發(fā)后才捐出去的,但“最高法院”卻沒有就這件事進行研究;而選舉補助款和結余款這部份,“最高法院”也沒有去追究,“不要斤斤計較來源,而去討論實質用途”,把選舉補助款和結余款當成特別費。
臺灣檢方特偵組原本要秘密于八月三十日傳喚陳水扁到案,但是訊息意外泄漏,加上當天親綠團體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辦游行,特偵組為了避免意外沖突發(fā)生,于是取消原定日期,將傳喚日期改在今天上午。
專案小組表示,陳水扁過去兩次應訊時,曾向檢察官表示,有些對他有利的機密事證還未對當時偵辦的前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提出,因此他考慮將數據交給特偵組。不過特偵組至今尚未收到陳水扁或委任律師提出所謂的“機密事證”。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