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2日電 臺灣《經濟日報》21日發(fā)表社論說,陳水扁曾舉行記者會,供認妻子吳淑珍把錢匯到海外,承認自己做了法律不許可的事,乃因瑞士發(fā)函指出疑似洗錢案的證據確鑿,才不得不出面說明。但他的說詞與兒媳黃睿靚、兒子陳致中對瑞士銀行的解釋,以及吳淑珍、妻舅吳景茂對特偵組檢察官證詞不同,有三大矛盾與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原文摘錄如下:
一是資金來源的矛盾。在分析矛盾前,先要厘清所謂的“洗錢”,乃是將刑事不法的所得,加以掩飾、隱匿,罪刑是五年以上。因陳水扁是律師出身,對此非常了解;因而明白指出是選舉政治獻金的結余款,只是沒有據實申報,最多行政罰款,并未觸犯“刑法”,根本沒有“洗錢”問題,故他大聲強調“不是貪污,絕對清白”。此不僅與黃睿靚對瑞士銀行解釋“爸爸的投資”、陳致中解釋“結婚禮金”矛盾;且因選舉結余款,“副總統(tǒng)”也有份,所以他還打電話給呂秀蓮說明并道歉,以為可以了事。
但百密一疏,若真是選舉結余款,則扁將犯作假賬罪、背信罪、侵占罪等,都觸犯“刑法”。因而后來才有吳淑珍證詞除政治獻金外,還有陳任律師時賺的錢、嫁妝及理財所得等,企圖降低選舉結余款的分量。但無法逃避作假帳罪、背信罪與侵占罪的刑罰。
二是資金用途的矛盾。陳水扁說,年初得知吳淑珍將結余款匯往海外,就馬上決定要全部移作臺灣“國際外交”工作及其它公益用途,好似他還為臺灣拼“外交”、做公益,爭取臺灣民眾認同。但吳淑珍接受特偵組訪談時,證實黃睿靚在瑞士的2100萬美元賬戶受益人都是陳家人,徹底戳破陳水扁為臺灣做“外交”及公益的謊言。
三是流往海外資金數額的問題。陳水扁記者會并未公布匯往海外金額,而吳淑珍證實瑞士賬戶2100萬美元及四項來源,但未提出相關證據,難免令人懷疑有無不可告人的其它資金流入。且據了解,特偵組勾稽情資,發(fā)現(xiàn)(1)扁競選賬戶除公開募款賬戶外,還有四個未公開的“私賬戶”,每個賬戶最高結余額度都有數億元(新臺幣,下同),惟沒有超過5億元。問題在于多是現(xiàn)金存入,最高一次存入5000萬元現(xiàn)金。不用安全可靠的轉賬、匯款方式,而采麻煩且有安全顧慮的現(xiàn)金存入,難道真有涉及不法嗎?(2)辦案人員發(fā)現(xiàn)吳景茂在新加坡的銀行賬戶存款金額,遠大過陳水扁競選賬戶金額,令辦案人員懷疑其新加坡賬戶金額恐不止已匯往瑞士曝光的2100萬美元,多余的是否為不法來源?
這許多涉及不法來源的資金,如何追查才是破案的關鍵所在。在目前有利情勢下,可分三路進行:
一是派人赴瑞士請求瑞士協(xié)助。臺北地檢署已派主任檢察官攜帶瑞方所需資料赴瑞士,相信依雙方互助的精神,檢察官應已攜回臺方所需黃、陳在瑞士及開曼群島賬戶往來數據,有利該案的進行。
二是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日前主動發(fā)布新聞稿,強調新加坡不允許任何透過新加坡金融體系的非法行為,新方將依據新加坡法律提供必要協(xié)助。臺北檢方應盡早派員赴新,除調閱吳景茂所有賬戶往來紀錄,還有在新注冊的“福爾摩沙基金會”,以及陳、吳兩家在新加坡尚未曝光賬戶的資金來源與流出。同時,請艾格蒙組織協(xié)助提供陳、吳兩家在瑞、新以外國家,如開曼群島、美國、日本等國可能的賬戶資料,一并查個水落石出。
三是“法務部”已公開呼吁企業(yè)界發(fā)揮道德勇氣向檢察機關自首,該部門將依法予以處分不起訴或減免刑責,加以保護,并提供檢舉人1000萬元獎金。但企業(yè)界為了事業(yè)發(fā)展,自首意愿微乎其微,但檢舉應是可行之道,不過1000萬元缺乏誘因,應將獎金提高到標的金額的十分之一,才具吸引力。
陳水扁疑似貪瀆洗錢案,在多方查證下,如能突破定案,則瑞士將是臺灣肅清貪污、樹立廉能政治的最大功臣;島內檢調機關的帶罪立功,對民眾對于檢調單位的不信任也可扳回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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