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2日電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海峽兩岸關系協(xié)會副會長張銘清去年10月在臺南市孔廟遭臺南市議員王定宇與群眾近身襲擊摔倒案,臺南地方法院21日依傷害罪判王定宇有期徒刑4個月,其余6名被告也都被判有罪。面對王定宇的質(zhì)疑,臺南地院表示“一切合法”。
張銘清去年10月21日參訪臺南市孔廟時,遭到民進黨臺南市議員王定宇率群眾近身攻擊,張銘清在混亂中遭人推倒,臺南地檢署偵查后以“首謀聚眾施強暴脅迫”與“傷害”兩罪起訴王定宇,具體求刑1年2個月。
同案另有6名被告遭檢方起訴,分別為爬上張銘清座車踹踢車體的男子林進勛被求刑8個月;男子杜永南求刑7個月;男子曾朝枝、伍平進、王貞瑞、女子何桂花均被求刑6個月。
法院判決書指出,王定宇對張銘清有推擠、拉扯等身體接觸,張銘清重心不穩(wěn)后仰倒地因而受傷,傷害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
其余6名被告阻擋張銘清座車離去達3至5分鐘之久,法官認定6人犯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判處林進勛4個月、杜永南3個月、伍平進2個月、何桂花拘役55日、曾朝枝、王貞瑞都判拘役40日。所有被告都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抵1天刑期。
當審判長林逸梅結束宣判庭準備離去時,林進勛突然沖上法官席表示不滿,隨即被法警架離法庭,法官并未受到影響。
到庭聽判的王定宇聲稱,對法院判決“感到荒謬與無法接受”。
針對王定宇質(zhì)疑張銘清警詢筆錄不具證據(jù)能力,院方表示一切合法。
臺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表示,根據(jù)“行政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張銘清雖然在審判期間未到庭,但他在司法警察調(diào)查中所陳述就足為證據(jù),且當時的警詢筆錄不是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取得,全程錄像存證,張銘清雖未具結,但法官仍可認定其可信度。
針對臺南地院的判決結果,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李靜文表示,檢方將在收到判決書后,再研究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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