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5日電 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陳水扁任內要求法院返還公務機要費案扣押物案,臺灣“高等法院”昨天駁回其抗告,認同一審裁定指陳水扁所為的機密核定,屬無效的行政處分。
臺“高院”在裁定中強調,本案基本社會事實已明,應使單純刑事案件回歸原貌,讓原審法院立于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立場,就檢、辯雙方之互為攻擊、防御,妥速進行公正審判,毋枉毋縱,彰顯正義。
雖然有島內法界人士認為陳水扁仍有權提抗告;但另有司法界人士指出,陳水扁當初是以臺當局領導人身份聲請返還扣押物,如今他已卸任,如果再提抗告,將會被認定“當事人不適格”,直接以程序駁回。
臺“高院”裁定,領導人的“機密特權”是“相對權力”,各機關并非無條件、全盤照收辦理;且法院受理個案,即使與“機密特權”有關,仍有權加以審查,不以領導人核定為準。
臺北地方法院認為陳水扁將機要費案的發(fā)票、筆錄等核定為絕對機密過程,并非適法、妥當、合理。陳水扁抗告稱,相關信息因幕僚未呈送核定機密,他無法主動核定,只能被動處理,才導致延遲時機。
而臺“高院”裁定指出,由此更顯示依領導人幕僚認知,并無機密可言,也與統(tǒng)治行為或政治問題無關!案咴骸闭J為“大法官”解釋中有關領導人“機密特權”,享有拒絕證言及提交證物權,仍需釋明是有妨害臺灣整體利益理由,若說明難認合理,檢察官、法官應審酌具體案情,依法處分、裁定,領導人不得拒絕;且“大法官”解釋并未提及已提交、扣為卷證證據(jù)資料的返還問題。
在臺“高院”做出裁定之后,臺“高檢署”特偵組立即討論裁定內容,對法院裁定是否已對全案解密并無把握。特偵組表示,仍待馬英九辦公室有更明確答案再展開偵辦行動。
特偵組研究“高院”的裁定認為,法院雖認定陳水扁核定為機密的過程不合法,但裁定重點是扣案證物不用返還;至于陳水扁認定是絕對機密的行政處分是否因此即被撤銷,將視未來發(fā)展再決定偵辦行動。
此外,特偵組二度發(fā)函馬英九辦公室,希望馬英九授權特偵組使用復印件數(shù)據(jù),馬英九辦公室曾函詢臺“法務部”相關法律意見,但特偵組迄今未收到馬英九辦公室的答復。
檢察官一度打算直接向法院調原始卷證后約談陳水扁,但臺“檢察總長”陳聰明為避免爭議,決定等馬英九辦公室回函后再展開后續(xù)偵查行動。特偵組希望法院的裁定結果,能促使馬英九辦公室盡速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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