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六月二十六日電(記者 耿軍 王辛莉)臺灣“高等法院”二十六日對臺灣領(lǐng)導人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所涉臺開案做出二審宣判,趙建銘的刑期由一審所判六年,改加重判為七年。
二審宣判于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位于臺北市中正區(qū)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四號的“臺灣高等法院”進行。合議庭的判決結(jié)果是:陳水扁的女婿趙建銘一審判六年,現(xiàn)加重改判七年有期徒刑,并課罰金三千萬元新臺幣。趙建銘的父親趙玉柱,刑期由一審的八年四個月,加重改判為九年六月個,并課罰金三千萬元新臺幣;全案仍可上訴。
二審還對另外兩名被告做出宣判,前臺開董事長蘇德建、寬頻房訊公司總經(jīng)理游世一涉及內(nèi)線交易,一審所判刑期都是四年三個月,高院二審改判蘇德建七年六個月徒刑、并課罰金三千萬元新臺幣;游世一則判處七年二個月徒刑、并課罰金六千萬元新臺幣。
四名被告并未到庭聽取宣判。
宣判結(jié)束后,“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fā)言人溫耀源,在“臺灣高等法院 ”四樓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介紹有關(guān)判決問題。
溫耀源說,此案之所以出現(xiàn)二審加重判刑,主要是二審法官對犯罪所得認定與一審法官不同。一審認定犯罪所得四百二十七萬七千八百六十三元新臺幣,但高院判決認定犯罪所得達一億零八十三萬零五十八元新臺幣。
溫耀源說,本院合議庭對原審認定被告四人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guī)定之犯罪事實為相同之認定,惟對于共同犯罪所得之財物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計算結(jié)果認定為一億零八十三萬零五十八元新臺幣,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規(guī)定論處。這四人共同違反了“從公司董事獲悉發(fā)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在證券商營業(yè)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的規(guī)定。
臺開案被臺灣社會所關(guān)注。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臺灣檢方展開搜索約談,檢方當初共起訴趙玉柱、趙建銘父子等七名被告。檢方指控,趙建銘涉年兩度到三井日本料理,與當時臺開董事長蘇德建、寬頻房訊總經(jīng)理游世一、國票證董事蔡清文等餐宴,蘇透露諸多臺開利多內(nèi)線消息,趙建銘轉(zhuǎn)告父親趙玉柱用母親名義買股。法院在十二月二十八日做出一審宣判,趙建銘被判六年,趙玉柱八年四個月,兩人各并課罰金三千萬元新臺幣。判決書達二百九十六頁,共二十三萬字。
判決結(jié)果公布后,趙建銘的妻子、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表示:“很意外。還是要尊重司法。還要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