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疑似藝人淫照風波的香港歌手鐘欣桐(阿嬌)(左),二月十一日下午到香港英皇中心與歌迷進行新春聚會,并會晤傳媒,為裸照風波宣讀聲明,但期間不接受記者提問。鐘欣桐在露面時承認,以前很天真及傻,對事件的社會影響深感抱歉。感謝歌迷及同事對她的關心。 中新社發(fā) 王麗南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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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16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在獄中度過兩周的疑似藝人不雅照案首被告鐘亦天,其上載的相片經傳媒送檢淫審處并評定為不雅后,昨獲控方撤銷發(fā)布淫褻物品的控罪,當庭釋放,并獲取回1.8萬元訟費。警方則表示,鐘涉銀行訛騙案,會待調查后再決定是否檢控。短短2星期內警方將鐘拘捕、檢控又釋放,法律界學者批評,警方處理今次事件兒戲,存有“專業(yè)”錯誤,倘無傳媒將照片送檢,鐘亦天可能仍要多坐6星期“冤獄”。
淫照案中首名被起訴的被告鐘亦天(29歲),獲撤銷控罪后,其代表大律師陳炳宙即申請取回訟費,并強調警方在搜查和拘捕被告時,只形容起出的5張相片為色情,而非淫褻或不雅,而被告一直辯解上載相片只是用作求證相片的真?zhèn);反之,警方卻妄下判斷涉案相片屬淫褻級別,更以引導問題去影響被告。同時,控方在無實質理據支持下,武斷推測被告因財政困難,會利用相片勒索圖利。
律師批警“先斬后奏”
陳續(xù)稱,若法庭拒絕訟費申請,只會令大眾以為執(zhí)法當局可“不理后果、順口開河、先斬后奏、告完先算,撤銷控罪就講聲對唔住,事后就不了了之”,他強調被告發(fā)相不為整蠱他人,動機不算很差,而被告確實要花錢聘律師,并非要懲罰律政司或警方。
鐘亦天釋放后發(fā)表書面聲明,表示很高興可以重獲自由,與家人團聚,又表示很多謝各界的關心和協助,令事件告一段落。
官斥被告:踐踏事主尊嚴
高級政府律師謝家樹則指,被告在供詞上認知上載照片是淫褻,是自招嫌疑,反對他取回訟費。最后屯門法院主任裁判官郭偉健雖批準被告取回1.8萬元訟費,但批評被告的行為在道德上令人反感和侵犯他人私隱,每人都有權決定是否展露身體的敏感部位,而被告未經事主同意,上載其相片讓人評頭品足,除破壞她在親朋戚友的形象,更會影響其事業(yè),造成比一般人更大的傷害,令事主尊嚴被踐踏。
郭官再引用一宗男子以上載性交影片逼事主就范,聲言“你將會比死更難受”,說明無論相片屬淫褻或不雅,這句說話均可完全形容受害人的感覺。他續(xù)稱向年輕人發(fā)放不雅物品屬違法,但上載互聯網后,誰也能下載。被告以辨別相片真?zhèn)螢榭罐q理由,法庭先不作裁決,但就提醒他要認清有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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