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攀升的「底線」
文.侯志川
貪污、受賄到什么程度該判死刑,1997年修改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第一款和第386條規(guī)定為:個人貪污(受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看來光是貪、受「10萬元以上」,例如20萬、30萬,還可以不掉腦袋;判處死刑還必須是「情節(jié)特別嚴重」。但什么叫「特別嚴重」?可惜語焉不詳。估計法院內(nèi)部應(yīng)該有個全國統(tǒng)一規(guī)定。鄙人好奇心強,凡事都要刨根究底,很想了解「死刑臨界線」或曰「底線價碼」到底是多少萬元,卻又惟恐是什么「國家機密」,因而幾次遇見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口將動而囁嚅」,想問又不敢問。
于是我轉(zhuǎn)而留心歷年來報刊公布的案例,從中推斷出大致的「價碼」。
記得在「文革」前和「文革」中,貪污一萬元即為殺頭之罪。當時全國人民的工資很低,月收入不過幾十元。相應(yīng)地物價也低,一角錢就可以在飯館吃一大碗面條(但不能隨便吃,要憑糧票)。當時的「一萬元」對普通老百姓無疑是筆巨款。我在鄉(xiāng)下當知青的時候,聽說有人為了調(diào)回城,送了「有關(guān)人員」一塊價值百余元的上海牌手表,就覺得很了不起,F(xiàn)在看來簡直不足掛齒,連「立案」的資格都沒有。由于當時行賄受賄涉及的金錢數(shù)量不大,以至于1979年7月第一次制定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5條對于受賄罪的懲罰,最嚴重也不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沒有死刑,連死緩和無期徒刑都沒有。從那以后,經(jīng)濟越搞越活,接觸錢財?shù)臋C會越來越多,個人收入和物價也在不斷上漲,「死刑價碼」便開始一路攀升。八十年代初已經(jīng)突破了「萬元大關(guān)」,但還不到五萬元。1982年廣東省海豐縣委書記王仲被判死刑,「只不過」貪、賄了四萬四千元。此后,「價碼」上升得更快。1994年8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李善有因受賄51萬元,得到的不是死刑,而是死緩,保住了一條小命。這個時候的「底線」大約已經(jīng)升到了100萬元;1996年河南省鞏義市建設(shè)銀行行長王永平因貪賄107萬元、1997年安徽省蚌埠市煙草專賣局局長李邦福因受賄112萬元分別被判處死刑。但這個「價碼」也只穩(wěn)定了三四年,到最近又有了重大飛躍:去年11月3日,廣西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欽州市委書記俞芳林無期徒刑,因其受賄214萬元,且認罪態(tài)度不好,也無立功表現(xiàn);11月1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四川省交通廳廳長劉中山死緩,因其貪污400萬元。
眼看著上述「死刑底線」不斷變化,我有一些想不大通的問題請教專家。
判處貪污、受賄罪犯的死刑,當然要考慮到國民的平均收入、物價高低,以及全社會的政治、經(jīng)濟形勢。七十年代中期到九十年代中期,國民的平均收入和物價上漲了20倍左右,但貪、賄的死刑「底線」卻從一萬元飆升到了100萬元,漲了一百倍。不知這種很不對稱的上漲是否合情合理。這是一。
其次,根據(jù)紀監(jiān)部門和司法機關(guān)每年查處的貪污受賄案件越來越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造成的后果越來越惡劣可以判斷,對罪犯們非「從重」不足以震懾,不足以遏制。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反貪專家指出:中國目前正處于腐敗現(xiàn)象的高發(fā)階段,其特點是大案要案多、窩案串案多、高干腐敗多。根據(jù)有關(guān)資料,去年前8個月,全國檢察機關(guān)共查辦受賄案6200多件,比前年同期上升了30.6%。在腐敗分子日益猖狂的進攻面前,我們卻在不斷地退讓,調(diào)高「死刑底線」,實際上是「從輕」而不是「從重」。
這樣做似乎顯得「寬宏大量」,只是不知道對廣大人民「反腐敗」的信心有無傷害?其他那些尚未逮住的罪犯一看,哈,貪了那么多都還可以保住腦袋,趕緊繼續(xù)撈吧!
摘自《南方周末》2001.3.1
|